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
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并经认真研究,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控股
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转型发展的需要。拟设立的公司竞拍矿山资源由
雷鸣爆破负责实施,将会实现爆破与矿山运营的一体化,必将显著地提高雷鸣科
化的经济实力和产业链运作能力,有利于加速雷鸣科化转型升级。
2、公司组建后,淮北市范围内涉及交通建设的爆破工程将由雷鸣爆破承揽,
同时,通过淮北交投公司的协调,有助于获得淮北市范围内的山体整治爆破工程,
这将从根本上保障雷鸣科化的民爆器材销售和雷鸣爆破公司的爆破工程承揽。
3、本次对外投资的双方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
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完全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陈传江 陈 红 费蕙蓉
2016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