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 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并经认真研究,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全资 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雷鸣西部民爆有限公司(下称“雷鸣西部”)拟向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人民路支行贷款人民币 2,000 万元用于补充雷鸣西 部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年,利率执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略有浮动。该事项有 利于缓解雷鸣西部生产经营流动资金紧缺,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未损害公司和中 小股东利益。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贷款事项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陈传江 陈 红 费蕙蓉 2016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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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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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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