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16年10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二〇一六年度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
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
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可以暂缓披露以下信息: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
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第五条 公司可以豁免披露以下信息: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
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
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文件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将不符合
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或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视情形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具体参
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参照
本制度执行。以前制度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业务类型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
适用)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 相关内幕人士是
豁免事项的知情人 □是 □否 否签署书面保密 □是 □否
名单 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
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
见
董事长审批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