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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海种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16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0-28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16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保障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能够遵循“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现依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
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
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对关联
交易的有关要求,特修订《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销售产品、商品;
    (二) 购买或销售除产品、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 代理;
    (五) 租赁;
    (六) 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
金);
    (七) 担保;
    (八)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二) 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三) 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十六)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
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
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
事属于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
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
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及其对应的措施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公司对拟发生的关
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其内容应当合法且明确、具
体;
       (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
联方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的
利益;
       (四)“商业”原则,拟发生的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
市场上独立于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定价依据应予以明确。对于
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或《协
议》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五)“必要、合理”及“不可替代”的原则,对于拟发生的关
联交易,公司应首先在市场上积极寻找并尽可能的就该项关联交易与
第三方进行,从而替代与关联方发生交易;当确实无法寻求以公平的
条件与第三方交易以替代该项关联交易时,公司应对该项关联交易的
必要性.合理性及定价的公平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 公司对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对应的措施:
        (一)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
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二) 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除法定情况外,应当
回避行使表决权;
        (三)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
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四)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
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的专业机构对此发表意见并出具专业报
告。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批准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
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以
下情形的,不得参与表决;
    1、董事个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2、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该关联
企业与公司的关联交易;3、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回避的。
       第十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或直接与公司已有的
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
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
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
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
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消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
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董事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董事有关联关系,该关联董事
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有关
联关系的董事和关联交易事项的关系,并宣布关联董事回避并由非关
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董事会就关联关系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关系董事的
半数以上通过;
   (四)关联董事未就关联事项按以上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
避,董事会有权撤消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
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
关系的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大会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
东回避而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关联股东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半数以上通过;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
或回避,股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
以下的关联交易协议,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后生效。
   公司与其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且低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的 0.5%的关联交易协议,由法定
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 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协议,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公司与其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3000
万元之间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5%之间的关联
交易协议,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
款。
       第十四条 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上时,该关联交易应当比照深交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同时须获得股东大会审议及批准后方可
实施,并应根据深交所的安排予以公告。
       对于涉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10.2.11 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关联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五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的,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严格遵守公平性原
则。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金额的关联交易可以不公告,但
应在下次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金额范围内的关联交
易,公司董事会必须在作出决议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提交临时
报告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就关联交易披露的临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交易日期、地点;
        (二) 有关各方的关联关系;
        (三) 有关交易及其目的的简要说明;
        (四) 交易的标的、价格及定价政策和依据;
     (五) 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
     (六) 关联交易涉及收购或者出售某一公司权益时,应当说明该
公司的实际持有人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持有人的名
称及其业务状况等情况;
     (七) 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影响的意见;
     (八) 若涉及对方或他方向公司支付款项时,必须说明付款方近
三年或自成立之日起至《合同》或《协议》签署期间的财务状况,董
事会同时应对该等款项收回或成为坏帐的可能性做出判断和说明;
     (九) 若公司聘有独立财务顾问,则须其发表意见;
     (十) 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若涉及收购、出售资产时,还应于其
所发布的临时报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 交易概述及其《合同》或《协议》的生效时间;
     (二)    《合同》或《协议》有关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企业名称、工商登记类型、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姓名、主
营业务等;
     (三) 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该资产
名称、中介机构名称、资产的账面值及评估值、资产运营情况、资产
质押、抵押以及在该资产上设立的其他财产权利的情况、涉及该财产
的重大争议的情况;
     (四) 公司预计从该项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及该项交易对公司未
来经营的影响;
     (五) 交易金额(包括定价基准)及支付方式(现金、股权、资
产置换等,还包括有关分期付款安排的条款);
     (六) 该项交易所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七) 出售资产时,应当说明出售所得款项的用途;
     (八) 收购资产时,应说明该项交易的资金来源;
     (九) 需经股东大会或有权部门批准的事项,应当说明需要履行
的合法程序和进展情况;
     (十) 如果在收购资产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时,则应当披露有
关情况;
         (十一) 如果在收购资产后,可能产生关联人同业竞争时,则应
当披露规避的方法或其他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合同或协议或承诺
等);
         (十二) 收购资产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在机构、人员、资产、业
务、财务上分开的安排或计划。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并及时公
告: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
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为“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
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
条所述标准的,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签署的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
或《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供销合同》或《协议》、《服务
合同》或《协议》、《土地租赁合同》或《协议》等在《招股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或前一个定期报告中已经披露,《合同》或《协议》
的主要内容(如价格、数量及付款方式等)在下一个定期报告之前未发
生显著变化时,公司可豁免执行上述条款,但应于定期报告中就该年
度内(即定期报告期限内)《合同》或《协议》的执行情况做出详细
说明。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达成以下的关联交易,可免予披露:
    (一) 关联方按照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增
发新股说明书》以缴纳现金方式认购应当认购的公司股份;
    (二) 关联方依据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或者红利;
    (三) 关联方购买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
    (四) 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五)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有用语的含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相关的行业准则予以确定或
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与《公司法》、《证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或要求相悖时,应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解释权归公
司董事会。原《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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