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依据
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以下简称“证券”)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
息。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
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
并依法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或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人员和机构包括: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
行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持股 5%以上
的股东、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
者公开披露信息,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在公司的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
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也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否则将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
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及自愿性信息披露。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在
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本公司遵循自愿性信
息披露原则,最大限度地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
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
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
以暂缓披露。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
按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
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认为无法按照有关规定披露
信息的,可以向相关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不予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利
益,且该信息对公司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的;
(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
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依据审批程序审慎
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
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四条 有关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等的编制和披露,公司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第二章以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执行,并取得相关监
管机构的同意。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披露。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
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具有相应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
弥补亏损的;
(二) 拟在下半年提出再融资申请,根据相关规定需要进
行审计的;
(三) 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审
计的情形。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
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
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
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
董事会应当确保本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
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决议的,本公司应当公告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
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本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前发
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并保证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定期报告披露的实际数据和指
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第二十三条 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本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本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
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
以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
差异较大的,本公司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业绩传
闻导致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出现异常波
动的,本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
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
明。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2014 年修订)》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
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商
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
理的通知》、《商业银行稳健薪酬指引》等规定,通过定期报告
披露资本管理、并表管理、风险管理、股权管理、薪酬管理等应
当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
规则应该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银监会的相关
规定编制。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本公司应当立
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因特
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当提前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
上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行长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行长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
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
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
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本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除日常经营范围的对外担保外,单笔金额超过经审
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金额 5%
或者单笔担保金额超过 20 亿元的对外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
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
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有关“重大”的衡量标准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有关规定确认。
第三十条 除前条所称重大事件外,其他应披露的临时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或变更股东大会事项的通知、股东大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六)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七)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
(八)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5%以上及后续增减、性质变化情况。
(九)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十)依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应予披露或澄清的其他
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
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并报告
时。
第三十二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
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
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市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股人等发生重大
变化的,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告知本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
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本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媒体关于本公司证券及衍生品
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本公司应
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 公司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是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信息披露
管理职能。计划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
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披露。
公司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以及子公司均负有信息披露配
合义务,各单位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并要
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
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四十条 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
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对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
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
对制度予以修订。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
行披露。
第四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编制、
审核程序:
(一)聘请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编制、出具专业报告;
(二)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初审,并提出披露申请;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四)董事长签发。
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组织各相关部门以
及分支机构、子公司准备相应的资料;
(二)各相关部门以及分支机构、子公司应当根据要求提供
相应资料,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三)董事会办公室在收集汇总各相关部门以及各分支机
构、子公司所提供资料的基础上,确认、整理及编写定期报告,
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阅后形成审议稿;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五)董事会审议批准定期报告;
(六)监事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形成监事会
决议;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并由董事长签发后对外披露;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及监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
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相应的监管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和网站上发布。
第四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程序:
(一)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行各相关部门
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指定联络人,公司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在知晓本办
法所认定的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
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通报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在获得报告或通报信息
后,应立即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草拟披露文稿,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相关部门或信息报告人有责任配合信息披露工作,应当按要求在
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所提供的文字材料应详细准确并能够
满足信息披露要求;
(三)临时报告涉及日常性事务、或所涉及事项已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的,董事会秘书负责签发披露;涉及到重大事项的临时
报告由董事长签发。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对外披露信息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负责人或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提出发布信息的申请;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内容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签发核准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四十六条 所有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
发布任何有关本公司的重大信息。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
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告查阅。
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
期为 5 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中相关主体的职责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实施;
(二)公司董事会负责审定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授权高级管理层根据需要制定有关信息披露各项工作的管理办
法和实施细则;
(三)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四)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
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五)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
(六)有关监管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及监事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二)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价,并在年度报告中予
以披露;
(三)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
(四)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相关监管机
构报告;
(六)有关监管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第五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并提交相关辅助材料;
(二)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
(三) 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并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
联络人;
(二)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
促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
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三)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
中的职责;
(四)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董事会
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五)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等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
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六)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
况;
(七)有关证券监管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公司证券事
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
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和义务,
协助董事会秘书与证券监督机构、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
构、投资者、媒体等进行沟通联络,负责公司应公开披露信息的
收集、整理、制作、报送和披露工作。
第五十三条 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主要负责
人作为所在各部门和机构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指定专人
作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及时、主动报送本办法所要求的各类信息,
确保本部门和机构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
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责。
(一) 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责成有关部门、各分支
机构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相关情况发生,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信息报告人应在事发当日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重
大事项应同时报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同时应在需披露事项
发生当日将需披露事项涉及的合同、协议等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
办公室;需要提供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内
容与时限提交。
(二) 总行各部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
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
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 公司计划财务部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
漏;
(四)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具体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
程按照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内审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流程执行;
(五)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
期向高级管理层报告本单位经营、管理情况,保证报告内容的真
实、及时和完整,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承担保密责
任及其他相应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以下职责: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
告知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证券监管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
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控股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
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
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四)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
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
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
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
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
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
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十七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本公司聘用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
媒体相关报道,以及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
向有关方面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出的问询,并按照要求及时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
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董
事会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
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
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本公司就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相关机构和投资
者进行沟通时,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向个别投资者
提供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本公司品牌宣传管理机构及人员应积极了解本公司的经营
情况及外界对本公司的报道情况,在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披
露制度和新闻制度的原则下,应对媒体和公众的有关询问。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总行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
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
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为:《上海证券报》等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
第六十四条 应披露的信息可以公布在本公司网站和其他
公共媒体上,但公布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不得通过
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或其他报道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进行沟通。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
年报、公司官网等方式披露信息,方便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及
时获取所披露的信息。
本公司应将年度报告置放主要营业场所,并及时登载于互联
网网络,确保公众能方便地查阅。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内幕信
息知情人包括知悉本公司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
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
式对外披露。
本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
配合他人操纵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本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八条 总行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在与有关中介
机构合作时,如可能涉及公司应披露信息,需与该中介机构签订
保密协议;该等应披露信息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或对外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
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
任的权利。
第七十条 公司寄送给董事、监事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稿等,在未对外公告前董事、监事均须
予以保密。
第七十一条 公司在媒体上刊登宣传文稿以及公司相关人
员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有涉及公司重大决策、财务数据以及其他
属于信息披露范畴的内容,应由董事会办公室审查并报董事会秘
书核准。
第七十二条 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的要求,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须向有关政府主管机构报送信息的,应注明
“保密”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公司报送信息的部门和
相关人员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露。如报送信息
的部门或人员认为该信息较难保密时,应同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进行公开披露。
第七十三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
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
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相
关信息。
第八章 罚 则
第七十四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
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受到监管机构
的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或其他行政处罚,给公司造成不良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制度及其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
轻重予以相应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
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
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二)泄露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
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
大错误或疏漏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
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
(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七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和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
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未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
息的,公司有权向证券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措
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
不含本数。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与监管规定不一致的,按监管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