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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银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0-28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本行”)与投资者(包括股东和债券持有人)和潜在投资
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
建立本行与投资者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上市公司加
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以
及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目标与原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本行以各种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
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行了解和认同的战略管
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标
    (一) 促进本行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
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尊重投资者、服务投资者的管理理念;
    (四) 改善公司治理,提高本行信息披露透明度;
                               -1-
   (五) 促进本行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二) 诚实守信,力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三) 高效低耗,注重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四) 互动沟通,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本行与投资者
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工作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
   (三) 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等企业融资顾问;
   (四) 财经媒体与公关顾问;
   (五) 银行、证券等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六) 其他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 本行发展战略;
   (二) 本行财务信息;
   (三) 本行运营过程中的动态信息;
   (四) 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等信息;
   (五) 投资者关心的与本行相关的其他信息。
                                 -2-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
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事务,可列
席本行有关战略研讨、经营管理、资金营运以及预算编制等内容的重要会
议。
   第八条 本行聘任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
使相应权力。
   第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本行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本行发言。
   第十条 本行应建立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本行各部门、各分支
机构、各子公司等相关单位应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及时提供经营管理、财务、诉讼等信息。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行有
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规范本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 拟定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计划与目标。根据投资者关系活动的
现状,结合本行经营发展计划,确定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目标,并制定有
关投资者关系活动计划,包括投资者关系分析与研究、信息披露与沟通、
会议筹备、公司推介、媒体合作等活动计划的制定;
   (三) 投资者关系分析与研究工作。分析研究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
法规,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政策法规精神;对投资者行为进行统计分析,
                              -3-
掌握投资者动向;深入研究宏观经济及金融业发展动向、货币及金融监管
政策变化以及资本市场发展变化;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
状况的研究报告;
   (四) 信息披露。参与编制年报、半年报和季报并及时披露,以及
其它临时性公告的披露;
   (五) 与投资者沟通。根据本行经营发展情况及投资者关系活动计
划,组织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并
将投资者对本行的评价和期望及时反馈;
   (六) 接待投资者。接待投资者来访,并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
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沟通,提高投资者对本行的关注度;
   (七)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等良好的公共关系;
   (八)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维护本行网站中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
参与更新网上本行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九) 媒体合作。负责媒体关系维护,关注媒体报道,参与统筹安
排本行接受采访和报导事宜;
   (十) 横向交流。与其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的合作、交流;
   (十一) 危机处理。在本行面临媒体负面报道等危机时,及时协调
相关单位及部门妥善处理;
   (十二)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4-
    (一) 熟悉本行基本情况;
    (二) 熟悉本行财务、经营成果及风险控制管理情况;
    (三)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 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写作、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本行以适当的方式对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投资者关系
管理从业人员进行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十三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投资者关系管理
事务的参与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本行各项管理
制度中关于保密的规定。
                   第五章 工作主要方式
    第十四条 本行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包括定期
报告和临时报告;股东大会;本行网站;邮寄资料;电话咨询;财经媒体
采访报道;证券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问卷调查等形式。
    本行应保证咨询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
    第十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
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本行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六条 本行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
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七条 本行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
                                -5-
理投资者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
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档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制度;
    (二) 各类分析研究报告;
    (三) 主要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记录;
    (四) 投资者动态数据库;
    (五) 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信息;
    (六) 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建立与维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行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行《章程》的内容相抵触,
则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本行《章程》的内容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行董事会表决通过后,自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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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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