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
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年报
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
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
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各子公司负责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内部负责年报数据提
供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及信息披露联络员、其他与年报信
息披露有关的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
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
《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
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使年报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
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当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时,公司董事会秘书
牵头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材料和证据,
提出责任追究处理办法,报公司批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
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
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含但不限于: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
撤职、留用观察、开除;
(二)经济处罚;
(三)赔偿损失;
(四)其他处罚,包括批评教育、内部下岗、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人员出现需要追究责任的事件时,公司
可实施第十条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
定和责任追究应参照该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如本办法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产生差异,
参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