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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16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0-28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投资业
务的集中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建立行之有效的投资决策与运行机制,提高投资效益,
规避投资风险,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以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
经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存货等实物资产、股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
权等无形资产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
    第三条   本公司投资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和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
    (四)效益优先兼顾资金安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一切投资行为,下属全资、
控股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应遵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和程序报公司审批。
                       第二章    投资管理机构和决策权限
    第五条 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各决策机构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和《总裁工作细则》及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对公司的投资活动作出决策。
    与自有资产有关的董事会对外投资决策权限: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
50%以内。
    与自有资产有关的董事长对外投资决策权限为: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内;
    与非自有资产有关的董事会对外投资决策权限:关于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作为管理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人、以有限合伙企业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募集并代为管理的资产,参照其合伙
协议或对应的募资协议等相关协议进行管理。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相关监管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根据对外投资业务类型指定相关子公司或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其
主要职责:
    (一)制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并监督实施;
    (二)积极寻找公司战略规划的投资项目和机会;
    (三)承担对外投资的论证和初步评审工作;
    (四)承担投资项目的执行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
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
    第十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或公司指定的专门工作机构按其职能参与、协助和支持
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原则上应按以下流程执行:
    1.项目收集,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企业信息和资料。
    2.项目立项,经初步分析认为具有投资价值的项目,经内部申报审批后立项。
    3.尽职调查,对被投项目进行调查,并形成投资建议书。
    4.商务谈判,结合项目进展和需要进行商务谈判及投资方案设计。
    5.投资决策,经过立项、尽职调查和商务谈判,具备投资价值的项目,提交有权机
构审批。
    6.项目实施,通过投资决策的项目,指定专人完成合同签署,资金划拨等手续。
    7.投后管理,对被投项目进行监管与适度指导,保障公司投资收益。
    8.项目退出,根据合同约定或触发相关退出条件时,制订退出方案并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对外投资业务原则上按照上述流程执行,可根据对外投资项目
的具体情况做出适当调整。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遵循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对报告信息、资料的及
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除对外投资以外的其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技术
改造等投资)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投资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0 月 2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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