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聘任公司副总裁、
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及《关于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
司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进行审议,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
下意见:
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
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
亦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崔钢已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崔钢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
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
代表的相关事项。
张敏 刘凯湘 张云岭
201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