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具体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赵佳生、赵燕萍、刘萍、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夏人寿”)非公开发行 119,220,305 股股份及支付现金 131,500.00 万元购买赵佳
生、赵燕萍、刘萍、华夏人寿合计持有的武汉帕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武汉帕太”)的 100%股权。同时公司将通过向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
股份的方式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31,500.00 万元。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武汉帕太 100%的股权。
本次交易前,配套融资认购方高惠谊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兼总经理赵马克先生配偶之母,除此之外,其他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
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中,赵佳生及其
一致行动人赵燕萍、刘萍将合计持有公司超过 5%的股份,华夏人寿将持有公司
超过 5%的股份。上述事项预计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发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述交易对方构成公司的潜在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
联交易。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审阅了本次
交易的相关文件,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公司本次交易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
2、《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我们同意将前述报告书及相关议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
3、公司本次交易完成以后,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资产质量,扩大业务规
模,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4、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确认
的评估值为依据,资产定价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会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及其
他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我们对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签章页)
独立董事:
田志龙 李定安 刘启亮
2016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