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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创业:关于拟发起成立证券公司暨签署意向性协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0-27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发起成立证券公司暨签署意向性协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披露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发起成立证券公司的协议为意向性协议,其可行性需进一步
论证,合作的具体细节需要各方进一步沟通、落实,正式合作协议的
签署需要经各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或有权机构)批准,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和变动的可能;
    2.国家法律、法规对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资格、持股比
例、经营范围等方面均有严格约束,并需要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
政府同意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核准,客观上存
在不被批准或核准的可能性。因此,本《意向性协议》涉及事项能否
推进并实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本《意向性协议》是相关各方的初步合作规划,不代表具体
的投资计划,也不构成投资承诺。
    一、投资概述
    经 2016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公司与东旭集团有限公司、鼎晖恒业(北京)投
资有限公司签署《共同发起成立宁夏国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的意向性协议》(以下简称《意向性协议》),拟投资 5.25
亿元共同发起成立宁夏国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
团”)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珠江大道 36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兆廷
    注册资本:1,107,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05 日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项目投资;机械设备及电子产
品的研发;各类非标设备及零部件产品的生产及工艺制定;
研磨材料机电类产品(不含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零部件加
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计算机
系统集成,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机电设备(以上不含需前
置许可项目)的安装、工程咨询。
    主要股东:东旭光电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73.68%;李青持
股 22.55%;李兆廷持股 3.77%.
    财务状况: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东旭集团
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资产总额为 10,152,423.71 万元,
负 债 总 额 为 6,868,405.29 万 元 ,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3,284,018.43 万元。2016 年 1-6 月的营业收入为 738,822.14
万元,净利润 71,110.17 万元。
    2.公司名称:鼎晖恒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鼎晖恒业”)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 88 号 1 号楼 B1-296
    法定代表人:赵勇
    注册资本:190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09 年 07 月 01 日
    营业期限:2009 年 07 年 01 日至 2029 年 06 月 30 日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主要股东:北京厚德义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99%;黄加宏
持股 1%。
    财务状况:经北京众德仕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鼎晖恒
业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资产总额为 285,246.00 万元,
负债总额为 19,991.80 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 265,254.20
万元,2016 年 1-6 月的营业收入为 37,001.31 万元,净利润
为 17,566.15 万元。
    公司与东旭集团、鼎晖恒业不存在关联关系;在《意向
性协议》签署前,公司与这两家公司未发生过任何业务往来。
       三、《意向性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东旭集团、鼎晖恒业共同在银川市合资成立
宁夏国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具体以工商核准为准)。
    2.宁夏国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3.宁夏国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在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证券公司
拟申请“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
“证券直投”、“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活动”和“融
资融券”等多项全国性证券业务牌照。
    4.宁夏国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 15 亿元人民
币。
    5.宁夏国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比例如下:本公司
占股 35%,东旭集团占股 30%,鼎晖恒业占股 15%。公司其他
股东由公司及东旭集团、鼎晖恒业共同推荐商定。
    6.本协议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且经三
方董事会、股东会或有权机构批准后方可生效。
    7.本协议在所有方面均受中国法律管辖。所有由本协
议的解释或履行引起的争议,应首先由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如果该等争议无法在自协商开始之日起三十日内解决,
本协议任一方可在本协议签署地法院提起诉讼。
       四、发起设立证券公司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
影响
       (一)发起设立证券公司的目的
    落实宁夏“十三五金融发展规划”,积极推进金融领域
改革开放,推进区域金融稳定和发展,拓展公司业务范围,
提升盈利能力。
       (二)存在的风险
    1.发起成立证券公司的协议为意向性协议,其可行性
需进一步论证,合作的具体细节需要各方进一步沟通、落实,
正式合作协议的签署需要经各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或有权
机构)批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和变动的可能;
    2.国家法律、法规对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资格、
持股比例、经营范围等方面均有严格约束,并需要取得宁夏
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监管机构的核准,客观上存在不被批准或核准的可能性。因
此,本《意向性协议》涉及事项能否推进并实施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
    3.本《意向性协议》是相关各方的初步合作规划,不
代表具体的投资计划,也不构成投资承诺。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意向性协议》的签署不影响公司 2016 年度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需
要根据本事项的进展情况确定。
    2.《意向性协议》的签署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意向性协议》的签署、执行而对交易
对方形成依赖性。
    五、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时披露本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0 月 2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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