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
风险,保证对外投资活动规范性、合法性,提高对外投资效益,
切实保护公司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
而将(可供支配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
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
(含一年) 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持有时间超过一年(不含一年)、
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
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与其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
目;
3.参股、收购其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成本
效益原则,达到合理投资收益标准,做到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
大利益。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突出公司主营业务;
(三)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
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所有对外投资业务。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外投资的权限依照公司章程第 111
条的规定进行,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遵照公司章程第
112 条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
评估,根据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实施批准的投资方案或处置
方案。
第七条 公司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
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
资的风险与收益等做出评价。
第八条 加强对外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确保对外投资全过
程的有效控制。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对外投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形
成对外投资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公司对决策过程应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任何个人
不得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改变集体决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制定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
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
变更,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查批准。对外投资合同的签定,
应征询法律顾问或其他专家的意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签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
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定期组织对外投资质量分析,核对
投资账目,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可根据需求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监事、
财务或其他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对派驻被投资企业的人员建立适时报告、业
绩考评与轮岗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外投资项目的控制,根据对
被投资方的影响程度,合理确定投资会计政策,建立投资管理台
账,详细记录投资对象、金额、持股比例、期限、收益等事项。
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息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会计核
算体系。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对于被投资方出现财务状况恶化等
情形,应当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合理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
失。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相关资料应及时归档。未经授权人
员不得接触相关资料。
第四章 对外投资处置控制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应经过董事会提
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 转让对外投资价格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
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合理的转让价格,并报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
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因被投资企业破产等原因确实不能收
回的,应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后核销。
第二十一条 对长期不运作的投资项目,公司必须予以清
理,核销债权、债务,撤销有关担保、抵押,公司应将所有账簿、
报表、合同、发票等一切法律文书妥善保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对外投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重点检
查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二)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对外投资决策情况;
(四)对外投资执行情况;
(五)对外投资处置情况;
(六)对外投资财务情况。
第二十三条 负责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或人员对监督检查
过程中发现的薄弱环节或风险苗头,应及时向公司报告。有关职
能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或本办法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