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 2016年 10月 26日 第 八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审
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
原 则 ,规 范 本 公 司 接 待 和 推 广 的 行 为 管 理 ,促 进
公 司 诚 信 自 律 、规 范 运 作 ,并 进 一 步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加 强 公 司 的 推 广 以 及 与 外 界 的 交 流 和 沟
通 ,根 据《 公 司 法 》、《 证 券 法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要 求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
司 接 受 投 资 者 调 研 、一 对 一 沟 通 、邮 寄 资 料 、电
话 咨 询 、现 场 参 观 、分 析 师 会 议 和 路 演 、新 闻 采
访等活动。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本公司接
待 和 推 广 的 行 为 ,在 公 司 接 受 调 研 、沟 通 、采 访
或 进 行 对 外 宣 传 、推 广 等 活 动 时 ,增 加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透 明 度 及 公 平 性 ,改 善 公 司 治 理 ,促 进 公 司
与 投 资 者 及 特 定 对 象 之 间 的 良 性 关 系 ,增 进 外 界
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二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
基本原则:
( 一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原 则 。公 司 人 员 在
进 行 接 待 和 推 广 活 动 中 ,应 严 格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
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 二 )诚 实 守 信 原 则 。公 司 相 关 的 接 待 和 推
广 工 作 应 客 观 、真 实 和 准 确 ,不 得 有 虚 假 记 载 和
误导性陈述。
( 三 )保 密 原 则 。公 司 相 关 的 接 待 和 推 广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擅 自 向 对 方 披 露 、透 露 或 泄 露 非 公 开
重大信息。
( 四 )合 规 披 露 信 息 原 则 。公 司 应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在 接 待 和 推 广 的 过 程 中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 五 )高 效 低 耗 原 则 。在 进 行 接 待 和 推 广 的
工 作 中 ,公 司 应 充 分 注 意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降 低 接
待和推广的成本。
( 六 )互 动 沟 通 原 则 。公 司 应 主 动 听 取 投 资
者 及 来 访 者 的 意 见 、建 议 ,实 现 双 向 沟 通 ,形 成
良性互动。
第三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职责划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与推广
事 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法 律 证 券 部 是 负 责 接 待 与 推
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
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 二 )具 备 良 好 的 知 识 结 构 ,熟 悉 公 司 治 理 、
财务会计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营销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四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的沟通内容
第七条 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
内容主要包括:
( 一 )公 司 的 发 展 战 略 ,包 括 公 司 的 发 展 方
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 二 )法 定 信 息 披 露 及 其 说 明 ,包 括 定 期 报
告和临时公告等;
( 三 )公 司 已 公 开 披 露 的 经 营 管 理 信 息 及 其
说 明 ,包 括 生 产 经 营 状 况 、财 务 状 况 、新 产 品 或
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利润分配等;
( 四 )公 司 已 公 开 披 露 的 重 大 事 项 及 其 说 明 ,
包 括 公 司 的 重 大 投 资 及 其 变 化 、资 产 重 组 、收 购
兼 并 、对 外 合 作 、对 外 担 保 、重 大 合 同 、关 联 交
易 、重 大 诉 讼 或 仲 裁 、管 理 层 变 动 以 及 大 股 东 变
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 六 )公 司 其 他 依 法 可 以 披 露 的 相 关 信 息 及
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一般性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
章 制 度 的 有 关 要 求 ,认 真 做 好 特 定 对 象 来 访 接 待
工作。
第九条 公司对来访人员工作应平等对待,
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十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
使 参 观 人 员 了 解 公 司 业 务 和 经 营 情 况 ,同 时 应 注
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
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
员给予有关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二条 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
择 性 信 息 披 露 ,公 司 应 在 相 关 接 待 活 动 结 束 后 二
个 交 易 日 内 编 制 投 资 者 关 系 活 动 记 录 表 ,并 将 该
表 及 活 动 过 程 中 所 使 用 的 演 示 文 稿 、提 供 的 文 档
等 附 件 及 时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动 易 ”平 台 刊
载 ,同 时 在 公 司 网 站 刊 载 。在 公 司 网 站 刊 载 时 间
不得早于“互动易”平台。
第十三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
待 人 员 在 回 答 对 方 的 询 问 时 ,应 注 意 回 答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同 时 尽 量 避 免 使 用 带 有 预 测 性 言 语 。
第六章 特定对象接待和推广工作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
研 和 采 访 提 供 接 待 等 便 利 ,但 要 避 免 为 其 工 作 提
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有关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
应 要 求 特 定 对 象 签 署 承 诺 书 ,承 诺 书 至 少 应 包 括
以下内容:
( 一 )承 诺 不 打 探 公 司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未
经 公 司 许 可 ,不 与 公 司 指 定 人 员 以 外 的 人 员 进 行
沟通或问询;
( 二 )承 诺 不 泄 漏 无 意 中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不 利 用 所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买 卖 公 司
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 三 )承 诺 在 投 资 价 值 分 析 报 告 、新 闻 稿 等
文 件 中 不 使 用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除 非 公 司 同 时 披
露该信息;
( 四 )承 诺 在 投 资 价 值 分 析 报 告 、新 闻 稿 等
文 件 中 涉 及 盈 利 预 测 和 股 价 预 测 的 ,注 明 资 料 来
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 五 )承 诺 投 资 价 值 分 析 报 告 、新 闻 稿 等 文
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
投 资 价 值 分 析 报 告 、新 闻 稿 等 文 件 。发 现 其 中 存
在 错 误 、误 导 性 记 载 的 ,应 要 求 其 改 正 ;拒 不 改
正 的 ,公 司 应 及 时 发 出 澄 清 公 告 进 行 说 明 。发 现
其 中 涉 及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的 ,应 立 即 报 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并 公 告 ,同 时 要 求 其 在 公 司 正 式 公 告 前
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
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七条 公司应将与特定对象沟通情况按
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
资 者 恳 谈 会 、网 上 说 明 会 等 方 式 扩 大 信 息 的 传 播
范 围 ,以 使 更 多 投 资 者 及 时 知 悉 了 解 公 司 已 公 开
的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
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
推 介 等 活 动 时 应 特 别 注 意 信 息 披 露 的 公 平 性 ,不
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
公司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
等 事 项 时 ,因 特 殊 情 况 确 实 需 要 向 对 方 提 供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公 司 应 要 求 对 方 签 署 保 密 协 议 ,保
证 不 对 外 泄 漏 有 关 信 息 ,并 承 诺 在 有 关 信 息 公 告
前 不 买 卖 该 公 司 证 券 。一 旦 出 现 泄 漏 、市 场 传 闻
或 证 券 交 易 异 常 ,公 司 应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报 告 深
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
的 事 件 属 于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的 ,应 当 将 该 通 报 事
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以 下 情 形 下 与 特 定 对 象 进 行 相 关 信 息 交 流 时 ,一
旦 出 现 信 息 泄 漏 ,公 司 及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 一 )与 律 师 、会 计 师 、保 荐 代 表 人 、保 荐
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 二 )与 税 务 部 门 、统 计 部 门 等 进 行 的 相 关
信息交流。
第七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其它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
立 备 查 登 记 制 度 ,对 接 受 或 邀 请 对 象 的 调 研 、沟
通 、采 访 及 宣 传 、推 广 等 活 动 予 以 详 细 记 载 。至
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 三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泄 密 的 处 理 过 程 及 责
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
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
推 广 等 活 动 时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披 露 、透 露 或 泄
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
以 任 何 方 式 发 布 了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应 披 露 的 重 大 信 息 ,应 及 时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报
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 人 员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等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在 接 受 调 研 、沟 通 、采 访 及 宣 传 、推 广 等 活 动
中 违 反 本 制 度 规 定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违 反 本
制度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
按《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上 市 规 则 》、《 公 司 章 程 》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中 国 证 监 会 、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修改或发布新的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公 司 应 对 本 制 度 进 行 相 应 修 改 。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
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