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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创业:内幕信息保密制度(2016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0-27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 2016 年 10 月 26 日 第 八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次 会
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的 内 幕 信 息 管 理 ,
加 强 内 幕 信 息 保 密 工 作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以 下 简 称 《 证 券 法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 以 下 简 称《 上 市 规 则 》)、《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 公 司 章 程 》、《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的 有 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
作 负 责 人 。法 律 证 券 事 务 部 具 体 负 责 公 司 内 幕 信
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法律证券事务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
机 构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公 司 、律 师 事 务 所 、会
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及新闻媒体、
股 东 的 接 待 、 咨 询 ( 质 询 )、 服 务 工 作 。
      第五条    法律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
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
公 司 任 何 部 门 和 个 人 不 得 向 外 界 泄 露 、报 道 、传
送 有 关 涉 及 公 司 内 幕 信 息 及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对
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
带 、光 盘 等 涉 及 内 幕 信 息 及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的 资
料 ,须 经 董 事 会 或 董 事 会 秘 书 审 核 同 意 ,方 可 对
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
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 员 及 内 幕 信 息 知 情 人 不 得 泄 露 内 幕 信 息 ,不 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
知 悉 的 ,涉 及 公 司 经 营 、财 务 或 者 对 公 司 股 票 及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 信 息 。尚 未 公 开 是 指 公 司 尚 未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的事项。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
       1. 公 司 及 下 属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或 者 经 营 范
围发生重大变化;
       2. 公 司 及 下 属 公 司 的 经 营 环 境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3 . 公 司 及 下 属 公 司 订 立 重 要 合 同 ,可 能 对 公
司 的 资 产 、负 债 、权 益 和 经 营 成 果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
       4. 公 司 及 下 属 公 司 的 重 大 投 资 行 为 和 重 大
资产购置决定;
       5.公 司 及 下 属 公 司 发 生 重 大 债 务 ;
       6. 公 司 及 下 属 公 司 未 能 清 偿 到 期 的 重 大 债
务的违约情况;
       7.公 司 季 度 、 中 期 及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
       8.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持 有 公 司    5%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其 持 有 股 份 或 者 控 制 公 司 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 司 分 配 股 利 或 者 增 资 的 计 划 ;
       10.公 司 证 券 市 场 再 融 资 计 划 ;
       11.公 司 发 行 债 券 或 可 转 换 债 券 ;
       12.公 司 股 权 结 构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13.公 司 董 事 长 、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董 事 、 监
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14.公 司 盈 利 预 测 ;
       15.公 司 及 下 属 公 司 发 生 的 重 大 诉 讼 和 仲 裁 ;
       1 6 .《 公 司 章 程 》、 注 册 资 本 和 注 册 地 址 的 变
更;
       17.公 司 及 下 属 公 司 无 力 支 付 而 发 生 相 当 于
被 退 票 人 流 动 资 金 5%以 上 的 大 额 银 行 退 票 ;
       18.公 司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公 司 及 下 属 公 司 对 外 提 供 担 保 以 及 变 更
债务担保;
       20.公 司 及 下 属 公 司 主 要 经 营 资 产 的 抵 押 、
出 售 或 者 报 废 资 产 超 过 经 营 资 产 的 30%;
       21.证 券 监 管 部 门 做 出 禁 止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转
让其股份的决定;
       22.收 购 或 者 兼 并 ;
       23.合 并 或 者 分 立 ;
       24.公 司 股 东 大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的 决 议
内容;
       25.公 司 的 远 景 规 划 及 短 期 重 大 经 营 计 划 ;
       26.重 大 的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发 生 ;
       27.公 司 及 下 属 公 司 发 生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
       28.公 司 及 下 属 公 司 发 生 重 大 经 营 性 或 者 非
经营性亏损;
       29.公 司 及 下 属 公 司 的 资 产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
       30.公 司 及 下 属 公 司 减 资 、 解 散 及 申 请 破 产
的决定;
       31.公 司 及 下 属 公 司 被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责 令 关
闭;
       32.公 司 及 下 属 公 司 的 主 要 资 产 被 查 封 、 扣
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33.公 司 股 东 大 会 、 董 事 会 的 决 定 被 依 法 撤
销或宣告无效;
       34.公 司 及 下 属 公 司 涉 嫌 犯 罪 被 司 法 机 关 立
案调查;
       35.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行 为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36.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涉 嫌 犯
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37.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第十条     第九条所述“重大”或“重要”的
标准是:
     ( 1) 交 易 涉 及 的 资 产 总 额 占 公 司 及 下 属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的 10%以 上 , 该 交 易 涉
及 的 资 产 总 额 同 时 存 在 帐 面 值 或 评 估 值 的 ,以 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2) 交 易 标 的 ( 如 股 权 )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及下属公司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10%以 上 ,
且 绝 对 额 超 过 1000 万 元 ;
     ( 3) 交 易 标 的 ( 如 股 权 )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及下属公司最近一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利 润 的 10%以 上 ,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100 万 元 ;
     ( 4 )交 易 的 成 交 金 额( 含 承 担 债 务 和 费 用 )
占 公 司 及 下 属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10%
以 上 ,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1000 万 元 ;
     ( 5) 交 易 产 生 的 利 润 占 公 司 及 下 属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净 利 润 的 10%以 上 ,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100 万 元 。
     上 述 指 标 计 算 中 涉 及 的 数 据 如 为 负 值 ,取 其
绝对值计算。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
有 公 司 的 股 票 ,或 者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者 由 于 其 管 理 地 位 、监 督 地 位 和 职
业 地 位 ,或 者 作 为 公 司 职 工 ,能 够 接 触 或 者 获 取
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
括但不限于:
       1 . 可 以 接 触 、获 取 内 幕 信 息 的 公 司 内 部 相 关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 司 内 部 参 与 重 大 事 项 筹 划 、论 证 、决 策
等环节的人员;
       3. 由 于 所 任 公 司 职 务 而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财
务 人 员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工 作 人 员
等;
       4 . 可 以 接 触 、获 取 公 司 内 幕 信 息 的 外 部 相 关
人 员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持 有 公 司 5 % 以 上 股 份 的 自 然
人股东;
       5.持 有 公 司 5%以 上 股 份 的 法 人 股 东 的 董 事 、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人员;
     7.交 易 对 手 方 和 其 关 联 人 及 其 董 事 、 监 事 、
高级管理人员;
     8 . 为 公 司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事
务 所 、财 务 顾 问 、保 荐 机 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等 证
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
     9. 依 法 从 公 司 获 取 有 关 内 幕 信 息 的 外 部 单
位人员;
     10.参 与 重 大 事 项 筹 划 、 论 证 、 决 策 、 审 批
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11.接 触 内 幕 信 息 的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人 员 ;
     12.由 于 亲 属 关 系 、 业 务 往 来 关 系 等 原 因 知
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13.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人 员 。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都应加强对证
券 、信 息 披 露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制 度 的 学 习 ,
加 强 自 律 ,提 高 认 识 ,切 实 做 好 内 幕 信 息 保 密 管
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
人 员 在 公 司 信 息 尚 未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将 信 息 知 情
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五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
知 情 人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内 幕 信 息 内 容 、不 得 利 用
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六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
打 听 内 幕 信 息 。非 内 幕 信 息 知 情 人 自 知 悉 内 幕 信
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
前,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
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
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
保管。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
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                  外界泄
露、报道、传送。
     第十九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
幕 信 息 的 证 券 、财 务 等 岗 位 的 相 关 人 员 ,在 有 利
于 内 幕 信 息 的 保 密 和 方 便 工 作 的 前 提 下 ,应 具 备
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
保 证 电 脑 储 存 的 有 关 内 幕 信 息 资 料 不 被 调 阅 、拷
贝。
       第 二 十 一 条 文 印 员 印 制 有 关 文 件 、资 料 时 ,
要 严 格 按 照 批 示 的 数 量 印 制 ,不 得 擅 自 多 印 或 少
印 。印 制 文 件 、资 料 过 程 中 ,损 坏 的 资 料 由 监 印
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
计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将 公 司 月 度 、中 期 、年 度 报 表 及
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
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
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 二 十 三 条 内 幕 信 息 知 情 人 违 反《 公 司 法 》、
《 证 券 法 》、《 上 市 规 则 》 及 本 制 度 规 定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给 公 司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
分别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1.通 报 批 评 ;
       2.警 告 ;
       3.记 过 ;
       4.降 职 降 薪 ;
       5.留 司 察 看 ;
       6.处 以 300-1000 元 罚 款 ;
       7.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上述规定,
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
构 成 犯 罪 的 ,将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
公 司 应 当 及 时 记 录 、汇 总 在 商 议 筹 划 、论 证 咨 询 、
合 同 订 立 等 阶 段 及 报 告 、传 递 、编 制 、决 议 、披
露 等 环 节 的 内 幕 信 息 知 情 人 名 单 ,及 其 知 悉 内 幕
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形成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 并 、分 立 、回 购 股 份 等 重 大 事 项 的 ,还 应 当 制
作 重 大 事 项 进 程 备 忘 录 ,记 录 筹 划 决 策 过 程 中 各
个 关 键 时 点 的 时 间 、参 与 筹 划 决 策 人 员 名 单 、筹
划 决 策 方 式 等 内 容 ,并 督 促 筹 划 重 大 事 项 涉 及 的
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时 ,同 时 报 备 相 关 公 司 内 幕 信 息 知 情 人 档 案 ,包
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 二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预
案或者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 四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合 并 、分 立 草 案 ;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 七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高 送 转 的 利 润 分
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上 述“ 高 送 转 ”是 指 :每 十 股 获 送 的 红 股 和
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六股以上;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
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
       ( 十 )公 司 披 露 重 大 事 项 前 ,公 司 股 票 已 经
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 十 一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者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所述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 登 记 备 案 工 作 ,并 及 时 告 知 相 关 信 息 变 动 情 况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登记”
的 方 式 登 记 、管 理 内 幕 信 息 知 情 人 档 案 ,即 对 每
一重大事项从筹划到结束整个期间内每一关键
节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分别进行持续记录。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至少包
括 以 下 信 息 :姓 名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证 券 账 户 号
码 、任 职 单 位 及 职 务 、获 知 内 幕 信 息 的 时 间 、地
点、方式以及内幕信息所处的阶段等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 易 所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年 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 易 的 ,应 当 进 行 核 实 并 依 据 其 内 幕 信 息 知 情 人
登 记 管 理 制 度 对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责 任 追 究 ,并 在 二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
报 告 ”部 分 披 露 内 幕 信 息 知 情 人 管 理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本 年 度 公 司 自 查 内 幕 信 息 知 情 人 在 内 幕 信
息 披 露 前 利 用 内 幕 信 息 买 卖 公 司 股 份 的 情 况 ,以
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
后生效,修改时亦相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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