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2016 年 10 月 26 日 第 八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治 理 结 构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准 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宁 夏 西 部 创
业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以 下 简 称 “ 《 公 司
章 程 》” )的 规 定 ,公 司 特 设 立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
东 大 会 决 议 设 立 的 专 门 工 作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公 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其 中 独 立 董 事 半 数 以 上 ,并 有 至 少 1 名 独 立 董 事
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 计 委 员 会 委 员 由 董 事 长 、 1/2 以
上 独 立 董 事 或 者 全 体 董 事 1 / 3 以 上 提 名 ,并 由 董
事会批准。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 1 名,由会计专
业 独 立 董 事 委 员 担 任 ,负 责 主 持 委 员 会 工 作 ,如
审计委员会成员有 2 名以上会计专业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主任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 员 任 期 届 满 ,连 选 可 以 连 任 。期 间 如 有 委 员 不
再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职 务 ,自 动 失 去 委 员 资 格 ,并 由
委 员 会 根 据 本 章 规 定 补 足 委 员 人 数 。在 委 员 任 职
期 间 ,董 事 会 不 能 无 故 解 除 其 职 务 。委 员 连 续 两
次 未 能 亲 自 出 席 委 员 会 会 议 ,也 未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委 员 会 提 交 对 会 议 议 题 的 意 见 报 告 的 ,董 事 会 可
以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审计委员会
的 日 常 办 事 机 构 ,负 责 审 计 委 员 会 的 日 常 工 作 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
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五 ) 审 查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根 据 需 要 对
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核查;
(六)负责并会同监事会对任期届满或辞
职 的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进 行 离 任 审 计 ;对 董 事 会 决
定的需要进行离职审计的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
的 提 案 提 交 董 事 会 会 议 审 议 决 定 。监 事 会 要 求 对
公司进行审计时,审计委员会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四章 决策权限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
员 会 决 策 的 前 期 准 备 工 作 ,根 据 需 要 ,提 供 公 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 四 )公 司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审 计 报 告 和 独 立 财
务顾问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其他相关报告;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相关部门
提 供 的 报 告 进 行 评 议 、签 署 意 见 ,并 将 书 面 决 议
材料呈报董事会会议讨论:
( 一 )外 部 审 计 机 构 工 作 评 价 ,外 部 审 计 机
构的聘请及更换;
( 二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是 否 已 得 到 有 效 实
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 三 )公 司 对 外 披 露 的 财 务 报 告 等 信 息 是 否
客 观 真 实 ,公 司 重 大 的 关 联 交 易 是 否 合 乎 有 关 法
律法规;
( 四 )公 司 内 部 财 务 部 门 及 其 负 责 人 的 工 作
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
会 议 由 委 员 会 主 任 主 持 ,主 任 不 能 出 席 时 ,可 委
托其他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 十 三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会 议 应 由 2/3 以 上 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会 议 做 出 的 决 议 ,必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委 员 过 半 数
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 决 或 投 票 表 决 ;必 要 时 ,可 以 采 取 通 讯 表 决 的
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公 司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列 席 。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
中 介 机 构 为 其 决 策 提 供 专 业 意 见 ,费 用 由 公 司 支
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
决 方 式 和 会 议 通 过 的 议 案 必 须 遵 循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 公 司 章 程 》 及 本 工 作 细 则 的 规 定 。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
席 会 议 的 委 员 应 当 在 会 议 记 录 上 签 字 ;会 议 记 录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
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执 行 。本 细 则 如 与 日 后 国 家 颁 布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修 改 后 的《 公 司 章 程 》相 抵 触 时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执
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
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