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 2016 年 10 月 26 日 第 八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审
议通过修订)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
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
作 用 ,切 实 做 好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披 露 工 作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工 作 细 则 》的 规 定 ,特 制 定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
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
约 定 时 限 内 提 交 审 计 报 告 ,并 以 书 面 意 见 形 式 记
录 督 促 的 方 式 、次 数 和 结 果 以 及 相 关 负 责 人 的 签
字确认。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报
告 审 计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以 下 简 称“ 年 审 注 册 会 计
师 ”)进 场 审 计 前 审 阅 公 司 编 制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
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
会 应 加 强 与 年 审 会 计 师 的 沟 通 ,在 年 审 会 计 师 出
具 初 步 审 计 意 见 后 ,再 一 次 审 阅 公 司 财 务 会 计 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完成后,审
计 委 员 会 应 进 行 表 决 ,形 成 决 议 后 提 交 董 事 会 会
议审核。
第六条 在向董事会会议提交年度财务会计
报 告 的 决 议 的 同 时 ,审 计 委 员 会 应 向 董 事 会 会 议
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
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决议。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公司的
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协助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
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