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2016年 10月 26日 第 八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审
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
公 司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工 作 ,加 强 公 司 与 投 资 者 之
间 的 信 息 沟 通 ,切 实 保 护 投 资 者 利 益 ,根 据《 公
司 法 》、《 证 券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市 公 司 与 投 资 者 关 系 工 作 指 引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
引》等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
披 露 和 各 种 交 流 活 动 ,加 强 与 投 资 者 和 潜 在 投 资
者 之 间 的 沟 通 ,增 进 投 资 者 对 公 司 的 了 解 和 认 同 ,
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
为。
第 三 条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工 作 应 严 格 遵 守
《 公 司 法 》、《 证 券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
程》、《信息披露制度》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 四 条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工 作 应 客 观 、真 实 、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体现公平、
公 正 、公 开 原 则 ,平 等 对 待 全 体 投 资 者 ,保 障 所
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股
东 、债 权 人 和 潜 在 投 资 者 、资 本 市 场 各 类 中 介 机
构及新闻媒体等。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
尚 未 公 布 信 息 及 内 部 信 息 的 保 密 ,避 免 和 防 止 由
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员 工 应 避 免 在 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公司董事会
领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接 受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深 圳
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为
公 司 董 事 长 ,全 面 负 责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工 作 ;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会
秘书,其主要职责是:
( 一 )负 责 策 划 、安 排 和 组 织 各 类 投 资 者 关
系管理活动;
( 二 )负 责 信 息 披 露 的 审 查 和 答 复 投 资 者 提
问的文字资料的审核;
( 三 )负 责 对 公 司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业 务 培 训 ,结 合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活 动 有 针 对
性地进行业务指导;
( 四 )联 系 安 排 新 闻 媒 体 对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采 访 ,组 织 公 司 新 闻 报 道 ,筹 备 公
司的各种宣传活动;
( 五 )持 续 关 注 和 收 集 新 闻 媒 体 上 有 关 本 公
司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 六 )组 织 安 排 与 其 他 上 市 公 司 、专 业 的 投
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进行业务交流。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机构为公
司法律证券事务部,其主要职责是:
( 一 )跟 踪 收 集 国 家 新 颂 布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督管理部门最新监管动态;
( 二 )制 定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工 作 年 度 计 划 及
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 三 )统 计 分 析 公 司 在 册 投 资 者 情 况 ,研 究
分 析 投 资 者 的 需 求 ,为 开 展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活 动
提供依据;
( 四 )审 核 整 理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提 供 的 信 息
资 料 ;为 参 加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活 动 的 相 关 人 员 提
供所需资料;
( 五 )收 集 并 整 理 新 闻 媒 体 、互 联 网 上 有 关
本 公 司 信 息 、投 资 者 所 反 映 的 问 题 并 及 时 反 馈 给
公司董事会秘书;
( 六 )负 责 公 司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活 动 有 关 的
文字、影像等资料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
( 七 )负 责 为 公 司 网 站 相 关 栏 目 的 内 容 更 新
及 网 上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提 供 资 料 ,在 线 回 答 投 资 者
的询问;
( 八 )负 责 接 听 公 司 投 资 者 咨 询 电 话 ,回 复
投 资 者 的 传 真 、电 子 邮 件 、信 函 以 及 邮 寄 投 资 者
索取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应指定一名信息主管,
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和
配 合 开 展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活 动 ,并 对 所 提 供 的 信
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第十二条 除强制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自
愿 性 披 露 投 资 者 关 注 的 其 他 信 息 ,并 确 保 自 愿 性
披 露 的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公 司 在 自 愿 性 信
息 披 露 过 程 中 ,当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导 致 已 披 露
信 息 不 真 实 、不 准 确 或 不 完 整 ,或 者 已 披 露 的 预
测 难 以 实 现 的 ,应 对 已 披 露 的 信 息 及 时 进 行 修 正 。
对 于 已 披 露 的 尚 未 完 结 的 事 项 ,应 持 续 和 完 整 地
履行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遵 循 公 平 原 则 ,平 等 对 待 全 体 投 资 者 ,为 中 小 投
资 者 参 与 活 动 创 造 机 会 ,保 证 相 关 沟 通 渠 道 的 畅
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遵 循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对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经 营 计 划 、
经 营 环 境 、战 略 规 划 及 发 展 前 景 等 情 况 进 行 客 观 、
真 实 、准 确 的 披 露 和 说 明 ,帮 助 投 资 者 作 出 理 性
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
应 当 事 先 确 定 提 问 的 可 回 答 范 围 。提 问 涉 及 公 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涉 及 具 有 一 定 预 测 性 质 的 信 息 时 ,应 以 明 确 的 警
示 性 文 字 ,具 体 列 明 相 关 的 风 险 因 素 ,提 示 投 资
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采取非公开方式进行投资者
关 系 活 动 的 ,应 在 活 动 结 束 后 二 个 交 易 日 内 编 制
投 资 者 关 系 活 动 记 录 表 ,并 将 该 表 及 活 动 过 程 中
所 使 用 的 演 示 文 稿 、提 供 的 文 档 等 附 件 及 时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动 易 ”平 台 刊 载 ,同 时 在 公 司
网 站 刊 载 。在 公 司 网 站 刊 载 时 间 不 得 早 于“ 互 动
易”平台。
第十八条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三 十 日 内 ,公 司 不 接 受 投 资 者 现 场 调 研 、媒 体 采
访。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内容包括:
1.公 司 的 发 展 战 略 , 包 括 公 司 的 发 展 方 向 、
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2 . 法 定 信 息 披 露 及 其 说 明 ,包 括 定 期 报 告 和
临时公告等;
3 . 公 司 依 法 可 以 披 露 的 经 营 管 理 信 息 ,包 括
生 产 经 营 状 况 、财 务 状 况 、新 产 品 或 新 技 术 的 研
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 . 公 司 依 法 可 以 披 露 的 重 大 事 项 ,包 括 公 司
的 重 大 投 资 及 其 变 化 、资 产 重 组 、收 购 兼 并 、对
外 合 作 、对 外 担 保 、重 大 合 同 、关 联 交 易 、重 大
诉 讼 或 仲 裁 、管 理 层 变 动 以 及 大 股 东 变 化 等 信 息 ;
5.企 业 文 化 建 设 ;
6.公 司 的 其 他 相 关 信 息 。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方式:
1.定 期 报 告 和 临 时 报 告 ;
2.股 东 大 会 ;
3.公 司 网 站 ;
4.分 析 师 会 议 、 业 绩 说 明 会 和 路 演 ;
5.一 对 一 沟 通 ;
6.现 场 参 观 ;
7.网 络 、 电 话 、 邮 件 咨 询 ;
8.其 他 方 式 。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认 真 做 好 股 东 大 会 的 安 排 组 织 工 作 ,努 力 为 中 小
股 东 参 加 股 东 大 会 创 造 条 件 ,在 召 开 时 间 和 地 点
等 方 面 应 充 分 考 虑 投 资 者 的 便 利 ,同 时 应 依 据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为 投 资 者 参 加 股 东 大 会 提 供
网络投票平台。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
司 可 邀 请 新 闻 媒 体 参 加 会 议 ,在 条 件 许 可 的 情 况
下,也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三条 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公司
如 对 到 会 的 股 东 进 行 自 愿 性 信 息 披 露 ,公 司 应 尽
快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相关内容。
第二节 公司网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网站开设投
资 者 关 系 专 栏 的 方 式 开 展 投 资 者 关 系 活 动 ,以 提
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
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
析 报 告 。公 司 刊 登 有 关 报 告 和 分 析 报 告 ,有 可 能
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
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
新 ,并 将 历 史 信 息 与 当 前 信 息 以 显 著 标 识 加 以 区
分 ,对 错 误 信 息 应 及 时 更 正 ,避 免 对 投 资 者 产 生
误导。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论 坛 向 公 司 提 出 问 题 和 建 议 ,公 司
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
资 者 进 行 交 流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信 箱 向 公 司 提 出
问 题 和 了 解 情 况 ,公 司 也 可 通 过 信 箱 回 复 或 解 答
有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
比 较 重 要 的 或 带 普 遍 性 的 问 题 及 答 复 ,公 司 应 加
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
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条 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分
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
演 活 动 应 尽 可 能 采 取 网 上 直 播 的 方 式 。采 取 非 网
上 直 播 方 式 举 行 分 析 师 会 议 、业 绩 说 明 会 或 路 演
活 动 的 ,应 在 第 一 时 间 将 活 动 记 录 通 过 指 定 信 息
披露网站或“互动易”平台向全体投资者披露。
第三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
演 活 动 如 采 取 网 上 直 播 方 式 ,可 事 先 以 公 开 方 式
就 会 议 举 办 时 间 、登 陆 网 址 以 及 登 陆 方 式 等 向 投
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
上 论 坛 、电 话 和 信 函 等 方 式 收 集 投 资 者 的 有 关 问
题 ,并 在 分 析 师 会 议 、业 绩 说 明 会 及 路 演 活 动 上
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
演 可 采 取 网 上 互 动 方 式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网 络 直
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
演 活 动 如 不 能 采 取 网 上 公 开 直 播 方 式 ,公 司 可 以
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
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象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
供 投 资 者 随 时 点 播 、查 看 。但 在 公 司 网 站 披 露 上
述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
公 司 的 经 营 情 况 、财 务 状 况 及 其 他 事 项 与 投 资 者 、
基 金 经 理 、分 析 师 等 进 行 一 对 一 的 沟 通 ,介 绍 公
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
待 投 资 者 ,为 中 小 投 资 者 参 与 一 对 一 沟 通 活 动 创
造机会。
第三十九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
选 择 性 信 息 披 露 ,公 司 可 将 一 对 一 沟 通 的 相 关 音
像 和 文 字 记 录 资 料 形 成 投 资 者 活 动 记 录 表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动 易 ”平 台 上 和 公 司 网 站 上 披
露 ,但 在 公 司 网 站 上 披 露 的 时 间 不 得 早 于 深 圳 证
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
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
场参观。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
过 程 ,使 参 观 人 员 了 解 公 司 业 务 和 经 营 情 况 ,同
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
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
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
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三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
话 ,投 资 者 可 利 用 咨 询 电 话 向 公 司 询 问 、了 解 其
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
证 在 工 作 时 间 电 话 有 专 人 接 听 和 线 路 畅 通 。如 遇
重 大 事 件 或 其 他 必 要 时 候 ,公 司 应 开 通 多 部 电 话
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投资
者咨询电话号码。投资者咨询电话发生变更时,
公司应及时在指定媒体进行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导致公
司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工 作 失 误 ,给 公 司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或 损 失 时 ,按《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上 市 规 则 》、 公 司 《 章 程 》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中 国 证 监 会 、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修改或发布新的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公 司 应 对 本 制 度 进 行 相 应 修 改 。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
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