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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创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6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0-27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2016 年 10 月 26 日 第 八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八 次 会
                   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相 关 人 员 的 产 生 ,优
化 董 事 会 成 员 的 组 成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准
则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主 板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指
引 》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宁 夏 西
部 创 业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章 程 》” )的 规 定 ,公 司 特 设 立 董 事 会 提 名 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
东 大 会 决 议 设 立 的 专 门 工 作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对 公
司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人 选 、选 择 标 准 和 程 序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半数以上。
     第四条     提 名 委 员 会 委 员 由 董 事 长 、 1/2 以
上 独 立 董 事 或 者 全 体 董 事 1 / 3 以 上 提 名 ,并 由 董
事会批准。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 1 名,由独立董
事 委 员 担 任 ,负 责 主 持 委 员 会 工 作 ,提 名 委 员 会
主任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 员 任 期 届 满 ,连 选 可 以 连 任 。期 间 如 有 委 员 不
再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职 务 ,自 动 失 去 委 员 资 格 ,并 由
委 员 会 根 据 本 章 规 定 补 足 委 员 人 数 。在 委 员 任 职
期 间 ,董 事 会 不 能 无 故 解 除 其 职 务 。委 员 连 续 两
次 未 能 亲 自 出 席 委 员 会 会 议 ,也 未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委 员 会 提 交 对 会 议 议 题 的 意 见 报 告 的 ,董 事 会 可
以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一 )根 据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情 况 、资 产 规 模 和
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 二 )研 究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选 择 标 准
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三 )广 泛 搜 寻 合 格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人选;
      ( 四 )对 董 事 候 选 人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人 选 进
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
的提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提名委员会开
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
                    第四章 决策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结 合 本 公 司 实 际 情 况 ,
研 究 公 司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人 选 的 当 选 条 件 、
选 择 程 序 和 任 职 期 限 ,形 成 决 议 后 备 案 并 提 交 董
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 十 一 条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选 任 程 序 :
       ( 一 )提 名 委 员 会 应 积 极 与 公 司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交 流 ,研 究 公 司 对 新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需
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 二 )提 名 委 员 会 可 在 本 公 司 、控 股( 参 股 )
企 业 内 部 以 及 人 才 市 场 等 广 泛 搜 寻 董 事 、高 级 管
理人员的人选;
       ( 三 )搜 集 候 选 人 的 职 业 、学 历 、职 称 、详
细的工作经历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 四 )征 求 被 提 名 人 对 提 名 的 同 意 ,否 则 不
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 五 )召 集 提 名 委 员 会 会 议 ,根 据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任 职 条 件 ,对 初 选 人 员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 六 )在 选 举 新 的 董 事 和 聘 任 新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前 ,向 董 事 会 提 出 董 事 候 选 人 和 新 聘 高 级 管
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 七 )根 据 董 事 会 会 议 决 议 和 反 馈 意 见 进 行
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
会 议 由 委 员 会 主 任 主 持 ,主 任 不 能 出 席 时 ,可 委
托其他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 十 三 条 提 名 委 员 会 会 议 应 由 2/3 以 上 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会 议 做 出 的 决 议 ,必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委 员 过 半 数
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 决 或 投 票 表 决 ;必 要 时 可 以 采 取 通 讯 表 决 的 方
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公 司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列 席 。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
中 介 机 构 为 其 决 策 提 供 专 业 意 见 ,费 用 由 公 司 支
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
决 方 式 和 会 议 通 过 的 议 案 必 须 遵 循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 公 司 章 程 》 及 本 工 作 细 则 的 规 定 。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
席 会 议 的 委 员 应 当 在 会 议 记 录 上 签 字 ;会 议 记 录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
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执 行 。本 细 则 如 与 日 后 国 家 颁 布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修 改 后 的《 公 司 章 程 》相 抵 触 时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执
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
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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