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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创业: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16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0-27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16 年 10 月 26 日 第 八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审
                       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规 范 宁 夏 西 部 创 业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的 委 托 理
财 行 为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提 高 资 金 收 益 率 ,维 护
公 司 及 股 东 利 益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 、《 信 息 披 露
业 务 备 忘 录 第 2 5 号 — 证 券 投 资 》 、《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应 用 指 引 第 6 号 — 资 金 活 动 》等 法 律 、行 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 制 度 所 称 委 托 理 财 是 指 公 司 在
国 家 政 策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在 保 证 资 金 安 全 、控 制
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将自有资金委托商业银行、
信 托 公 司 等 金 融 机 构 进 行 委 托 理 财 的 行 为 。公 司
从 事 委 托 理 财 应 坚 持“ 规 范 运 作 、防 范 风 险 、谨
慎 投 资 、保 值 增 值 ”的 原 则 ,以 不 影 响 公 司 正 常
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用于委托
理 财 的 资 金 应 当 是 公 司 的 自 有 闲 置 资 金 ,不 得 挤
占公司正常运营资金。
      第三条      公 司 投 资 的 委 托 理 财 产 品 仅 限 于
保本型、风险较低的理财产品,不包括以股票、
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理财产品。
      第四条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公 司 及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进 行 委 托 理 财 须 报 经 公 司
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 司 进 行 委 托 理 财 ,应 按 如 下 权 限
进行审批:
      ( 一 )委 托 理 财 总 额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1 0 % 以 上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1 0 0 0 万 元 人 民
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 二 )委 托 理 财 总 额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50%以 上 ,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5000 万 元 的 。
公 司 在 投 资 之 前 除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及 时 审 议 、披 露
外 ,还 应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在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时 ,
除 现 场 会 议 外 ,公 司 还 应 向 投 资 者 提 供 网 络 投 票
渠道进行投票。
     ( 三 )在 董 事 会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批 准 的 资 金
额 度 内 ,授 权 公 司 管 理 层 具 体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委
托理财方案。
     第六条      公 司 决 策 机 构 在 审 议 委 托 理 财 事
项 时 ,应 当 充 分 关 注 委 托 理 财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是 否
健 全 有 效 ,受 托 方 的 资 信 记 录 、经 营 团 队 、财 务
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条      独 立 董 事 应 就 公 司 委 托 理 财 审 批
程 序 是 否 合 规 、内 控 程 序 是 否 健 全 及 本 次 投 资 对
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八条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部 为 委 托 理 财 业 务
的日常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能包括:
     ( 一 )负 责 委 托 理 财 前 的 论 证 ,对 委 托 理 财
的 资 金 来 源 、投 资 规 模 、预 期 收 益 进 行 可 行 性 分
析 ,对 受 托 方 资 信 、投 资 品 种 等 进 行 风 险 性 评 估 ,
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 二 )负 责 委 托 理 财 期 间 管 理 ,落 实 风 险 控
制措施;
     (三)负责跟踪到期理财产品的收益及时、
足额到帐;
     ( 四 )负 责 及 时 取 得 相 应 的 委 托 理 财 证 明 文
件 或 其 它 有 效 证 据 并 及 时 记 账 ,相 关 合 同 、协 议
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 五 )负 责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2 号 —
金 融 工 具 确 认 和 计 量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 7 号
— 金 融 工 具 列 报 》等 相 关 规 定 ,对 公 司 委 托 理 财
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公 司 实 行 委 托 理 财 报 告 制 度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部 于 每 月 1 0 号 前 ,向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报 告 上 月 委
托 理 财 情 况 。每 季 度 结 束 后   15 日 内 ,编 制 委 托
理 财 报 告 ,向 公 司 董 事 会 报 告 委 托 理 财 进 展 情 况 、
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九条      为 降 低 委 托 理 财 风 险 ,保 障 资 金 安
全 :公 司 选 择 资 信 状 况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无 不 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
为 受 托 方 ,并 与 受 托 方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明 确 委 托
理 财 的 金 额 、期 间 、投 资 品 种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受托方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 司 应 指 派 专 人 跟 踪 进 展 情 况 及
投 资 安 全 状 况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时 须 及 时 报 告 董 事
会 ,以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回 收 资 金 ,避 免 或 减 少 公 司
损失。
     第十一条       公 司 应 充 分 并 持 续 关 注 受 托 人
的 资 信 状 况 、盈 利 能 力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财 务 管 理 部 及 相 关 人 员 获 悉 受 托 人 资
信 和 盈 利 能 力 发 生 不 利 变 化 ,或 投 资 产 品 出 现 与
购 买 时 情 况 不 符 等 损 失 或 减 效 风 险 时 ,必 须 在 知
晓 事 件 的 第 一 时 间 报 告 公 司 管 理 层 及 董 事 会 ,及
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公 司 审 计 部 负 责 委 托 理 财 的 日
常 监 管 工 作 。审 计 部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委 托 理 财
进 展 情 况 、盈 亏 情 况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和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审 计 、核 实 。一 时 发 现 异 常 情 形 ,必 须
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报告。
     第十三条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监 事 会 有 权 对 公
司 委 托 理 财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必 要 时 由 二 名 以
上 独 立 董 事 提 议 ,可 聘 任 独 立 的 外 部 审 计 机 构 进
行 委 托 理 财 的 专 项 审 计 。独 立 董 事 、监 事 会 在 监
督 检 查 中 发 现 公 司 存 在 违 规 操 作 情 形 的 ,可 提 议
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委托理财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
出委托理财决议后 2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公开披
露,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公 司 应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
内 委 托 理 财 的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签 约 方 、投 资 份
额 、投 资 期 限 、产 品 类 型 、投 资 损 益 、风 险 防 控
措施等情况。
     第十六条       公 司 委 托 理 财 具 体 执 行 人 员 及
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
司 投 资 情 况 透 露 给 其 他 个 人 或 组 织 ,但 法 律 、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凡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本 制 度 及
公 司 其 他 规 定 或 由 于 工 作 不 尽 职 ,致 使 公 司 遭 受
资 金 损 失 或 收 益 低 于 预 期 ,将 视 具 体 情 况 ,追 究
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 制 度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 制 度 未 尽 事 宜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等 的 规 定 执 行 。本 制 度
生 效 后 ,如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公 司《 章 程 》等 对 本 制 度 涉 及 的 委 托 理
财 事 项 有 不 同 规 定 的 ,公 司 应 对 本 制 度 进 行 修 订 。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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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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