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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创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6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0-27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6年 10月 26日 第 八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审 议
                         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
强 信 息 披 露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和 及 时 性 ,
提 高 年 报 信 息 披 露 的 质 量 和 透 明 度 ,确 保 财 务 报
告 真 实 、公 允 地 反 映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 根 据 《 公 司 法 》 、《 证 券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修 正 案 ( 六 ) 》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 第 2号 — — 年 度 报 告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2007年 修
订 )》、《 关 于 做 好 上 市 公 司 2 0 0 9 年 年 度 报 告 及 相
关 工 作 的 公 告 》([ 2 0 0 9 ] 3 4 号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布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 关
于 做 好 上 市 公 司 2009 年 年 度 报 告 工 作 的 通 知 》
( 深 证 上 [ 2009] 201号 ) 等 相 关 规 定 , 结 合 本
公 司 的《 公 司 章 程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制 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各 子 公 司 负 责 人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
员。
       第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年报
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忠实履
行 职 责 、义 务 或 其 他 个 人 原 因 ,导 致 公 司 披 露 年
报 信 息 出 现 重 大 差 错 、重 大 遗 漏 或 误 导 性 陈 述 等
情 况 ,给 公 司 造 成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或 不 良 社 会 影 响 。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
财 务 报 告 披 露 的 相 关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与 财 务 报 告
相 关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确 保 财 务 报 告 真 实 、公 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避免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公司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与 年 报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有 关 的 单 位 和 人 员 发 生 失 职 、渎 职 、失 误 ,致
使 公 司 年 报 披 露 信 息 出 现 重 大 差 错 、重 大 遗 漏 或
误 导 性 陈 述 ,给 公 司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和 不 良 影 响 时 ,
必须追究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
     第六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
则 :实 事 求 是 、客 观 公 正 、有 错 必 究 ;过 错 与 责
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七条     公司在年报编制前,应组织相关人
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在为编制
年 报 提 供 材 料 时 ,均 由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主 管 领 导
签 字 后 提 供 ,法 律 证 券 事 务 部 登 记 存 档 ,以 便 出
现 信 息 披 露 重 大 差 错 时 ,及 时 分 清 责 任 ,追 究 与
处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     法律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
下 负 责 收 集 、汇 总 与 追 究 责 任 有 关 的 资 料 ,按 规
定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上 报 公 司 董 事 会 批 准 ,并 在 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
取 的 问 责 措 施 及 处 理 结 果 。被 调 查 人 及 公 司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公 司 各 有 关 部 门 、分
公 司 、子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应 当 配 合 调 查 工 作 ,不 得 阻 挠 、 推 诿 或
干预调查工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
的责任:
     ( 一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拒 绝 对 公
司 年 度 报 告 签 署 书 面 意 见 ,致 使 公 司 年 度 报 告 未
能按时披露的;
     ( 二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未 能
在审核年度报告过程中尽职造成年度报告披露
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 三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与
年度工作相关的人员未能严格履行年报保密义
务 ,造 成 业 绩 泄 露 或 者 业 绩 传 闻 导 致 公 司 股 票 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 四 )未 按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及 制 度 执 行 造 成 重
大会计差错的;
     ( 五 )隐 瞒 信 息 或 提 供 不 实 信 息 ,致 使 年 度
报 告 披 露 信 息 出 现 重 大 差 错 、重 大 遗 漏 或 影 响 投
资者正确判断的;
     (六)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和 《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 、《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 公 司 章 程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以
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
报 信 息 披 露 指 引 、准 则 、通 知 等 ,使 年 报 信 息 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
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 效 阻 止 不 良 后 果 发 生 的 ;
       2.主 动 纠 正 和 挽 回 全 部 或 者 大 部 分 损 失 的 ;
       3. 确 因 意 外 和 不 可 抗 力 等 非 主 观 因 素 造 成
的;
       4 . 董 事 会 认 为 其 他 应 当 从 轻 、减 轻 或 者 免 于
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
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信息披露重大
差 错 时 ,公 司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宁 夏 监 管 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报 告 ,并 按 照《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2号 — — 年 度 报
告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的 要 求 逐 项 如 实 披 露 更 正 、补
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责任人出现第十条所述责任追究情形时,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视 情 节 轻 重 ,对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行
政 或 经 济 处 罚 ,行 政 和 经 济 处 罚 可 单 处 ,也 可 并
处。处罚形式如下:
      (一 )行 政 处 罚 形 式 :责 令 改 正 、 责 令 改 正 并
作 检 讨 、通 报 批 评 、警 告 、记 过 、调 离 工 作 岗 位
或 降 职 、 撤 职 、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辞 退 、 开 除 )等 ;
      (二 )经 济 处 罚 形 式 :降 薪 、 一 次 性 经 济 处 罚
( 罚 款 ) 、责 令 赔 偿 给 公 司 造 成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经 济
损失。经济处罚的具体金额由董事会决定。
      责 任 人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情 节 严 重 ,涉 嫌 构 成
犯 罪 的 ,公 司 还 应 当 依 法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等 监 管 部 门 的
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十五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董事会的处理决
定 有 不 同 意 见 的 ,可 以 在 董 事 会 作 出 决 定 后 30日
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复议一
次 。申 诉 、复 议 期 间 不 影 响 处 理 决 定 的 执 行 。经
调 查 确 属 处 理 错 误 、 失 当 的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及
时纠正。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在 公 司 年 报 审 计 过 程 中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的 规 定 ,加 强 内 部 质 量 控 制 ,
恪 守 独 立 、客 观 、公 正 原 则 ,强 化 风 险 导 向 审 计
理 念 ,勤 勉 尽 责 ,谨 慎 执 业 ,为 资 本 市 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审 计 报 告 。如 审 计 报 告 发 生 重 大 差 错 ,给
公 司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公 司 保 留 追 究 其 责 任 的 权
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
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
修 订 。董 事 会 有 权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
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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