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 2016 年 10 月 26 日 第 八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战 略 发 展 需 要 ,增 强
公 司 核 心 竞 争 力 ,确 定 公 司 发 展 规 划 ,健 全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加 强 决 策 科 学 性 ,提 高 重 大 投 资 决 策
的 质 量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准 则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主 板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指 引 》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宁 夏 西 部 创 业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以 下 简 称 “ 《 公 司 章 程 》 ” )
的 规 定 ,公 司 特 设 立 董 事 会 战 略 委 员 会 ,并 制 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
东 大 会 决 议 设 立 的 专 门 工 作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对 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 1 名,由公司董
事长担任。
第五条 战 略 委 员 会 委 员 由 董 事 长 、 1/2 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 上 提 名 , 由
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 员 任 期 届 满 ,连 选 可 以 连 任 。期 间 如 有 委 员 不
再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职 务 ,自 动 失 去 委 员 资 格 ,并 由
委 员 会 根 据 本 章 规 定 补 足 委 员 人 数 。在 委 员 任 职
期 间 ,董 事 会 不 能 无 故 解 除 其 职 务 。委 员 连 续 两
次 未 能 亲 自 出 席 委 员 会 会 议 ,也 未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委 员 会 提 交 对 会 议 议 题 的 意 见 报 告 的 ,董 事 会 可
以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七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为战略委员会日
常 办 事 机 构 ,负 责 日 常 工 作 联 络 和 会 议 组 织 等 工
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根据需要,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权限:
(一)跟踪研究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
( 二 )对 公 司 长 期 发 展 战 略 规 划 进 行 研 究 并
提出建议;
( 三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须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四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须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重 大 资 本 运 作 、资 产 经 营 项 目 进 行 研 究 并 提 出
建议;
( 五 )对 其 他 影 响 公 司 发 展 的 重 大 事 项 进 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
的提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战略委员会
决 策 的 前 期 准 备 工 作 ,根 据 需 要 ,提 供 有 关 方 面
的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
对 相 关 事 项 进 行 讨 论 ,并 将 讨 论 结 果 提 交 董 事 会
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
持 ,主 任 不 能 出 席 时 ,可 委 托 其 他 1 名 委 员 主 持 。
第 十 三 条 战 略 委 员 会 会 议 应 由 2/3 以 上 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会 议 做 出 的 决 议 ,必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委 员 过 半 数
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 决 或 投 票 表 决 ;必 要 时 ,可 以 采 取 通 讯 表 决 的
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可列
席 战 略 委 员 会 会 议 ,会 议 可 邀 请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
中 介 机 构 为 其 决 策 提 供 专 业 意 见 ,费 用 由 公 司 支
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
决 方 式 和 会 议 通 过 的 议 案 必 须 遵 循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 公 司 章 程 》 及 本 工 作 细 则 的 规 定 。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
席 会 议 的 委 员 应 当 在 会 议 记 录 上 签 字 ;会 议 记 录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
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执 行 。本 细 则 如 与 日 后 国 家 颁 布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修 改 后 的《 公 司 章 程 》相 抵 触 时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执
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
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