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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创业:总经理工作规则(2016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0-27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规则
( 2016 年 10 月 26 日 第 八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本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制度
化 、规 范 化 、科 学 化 ,确 保 公 司 经 营 决 策 的 科 学
性 、正 确 性 、合 理 性 ,提 高 民 主 决 策 、科 学 决 策
的 水 平 ,根 据《 公 司 法 》和《 宁 夏 西 部 创 业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章 程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 以 下 简 称《 深
交 所 规 则 》) 制 定 本 工 作 细 则 。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履 行 诚 信 和 勤 勉 的 义
务。
       第 三 条 公 司 设 总 经 理 1 名 ,由 董 事 长 提 名 ,
经 董 事 会 提 名 委 员 会 审 查 同 意 ,提 交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聘 任 或 解 聘 。公 司 设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总 监
等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由 总 经 理 提 名 ,经 董 事 会
提 名 委 员 会 审 查 同 意 ,提 交 董 事 会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后聘任或解聘。上述人员组成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
       第 四 条 有 《 公 司 法 》 第 146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以 及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定 为 市 场 禁 入 者 ,并 且 禁 入
尚 未 解 除 的 人 员 不 得 担 任 公 司 的 总 经 理 。在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单 位 担 任 除 董 事 以 外 其 他
职 务 的 人 员 ,不 得 担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人员职务。
       第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
可以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根据
《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和 董 事 会 的 授 权 负 责 下 列 事
项:
       ( 一 )主 持 公 司 的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组 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二 )组 织 实 施 公 司 年 度 经 营 计 划 和 投 资 方
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六 )提 名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总 监 等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人 选 ,经 董 事 会 提 名 委 员 会 审 查 同
意,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聘任;
     ( 七 )提 名 除 应 由 董 事 会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以 外
的 负 责 管 理 人 员 ,经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后
聘任;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签署日常业务、行政、财务文件;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十 一 )《 公 司 章 程 》 或 董 事 会 授 予 的 其 他
职权。
     副 总 经 理 协 助 总 经 理 工 作 ,按 工 作 分 工 负 责
分管的工作。
     第七条     董事会授予总经理的具体权限为:
总经理有权一次性运用或处置账面价值为
万元以下的公司资产和支配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资
金 ;但 是 每 一 会 计 年 度 内 累 计 运 用 或 处 置 、支 配
资 金 不 得 超 过 1000 万 元 ; 有 权 签 订 涉 及 金 额 为
300 万 元 以 下 的 重 大 合 同 。
     总经理依据前款规定做出对公司经营有重
大 影 响 的 资 产 处 置 、资 金 使 用 及 签 订 重 大 合 同 决
定 后 的 2 个 工 作 日 内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董 事 会
报备有关资料和决定。
      第八条    在上述事项的决策过程中,总经理
应 当 召 集 有 关 人 员 听 取 意 见 ,必 要 时 要 向 董 事 会
汇报后再做出决策。
      第九条    总经理研究决定问题可召开总经理
会 议 或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议 ,由 总 经 理 负 责 召 开 。特
殊情况下,由总经理委托分管副总经理主持召
开 。总 经 理 会 议 的 通 知 方 式 为 :专 人 或 通 讯 方 式 ;
通知时限为:会议前二天。
      第十条 总经理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总经理会议参加的人员由总经理
根据所议的事项决定。
      第十二条     总经理会议决议以《公司文件》
或《 总 经 理 会 议 纪 要 》的 形 式 发 布 执 行 ,文 件 应
同 时 报 送 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对 外 报 送 的 重 要 文 件
应经董事长签署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签署。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协调、解决公司日
常经营活动的具体事项。
      ( 一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由 总 经 理 或 分 管 副 总 经
理召集,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参加。
      ( 二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形 成 的 意 见 ,以《 总 经
理办公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执行。
      ( 三 )总 经 理 会 议 和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议 由 办 公
室 负 责 秘 书 工 作 ,决 定 的 事 项 ,由 相 关 部 门 承 办 。
公司办公室负责协调和检查落实。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 的 要 求 ,向 董 事 会 或 者 监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订 、执 行 情 况 、资 金 运 用 情 况 和 盈 亏 情 况 。
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 十 五 条 总 经 理 拟 定 有 关 职 工 工 资 、福 利 、
安 全 生 产 以 及 劳 动 保 护 、劳 动 保 险 、解 聘( 或 开
除 )公 司 职 工 等 涉 及 职 工 切 身 利 益 的 问 题 时 ,应
当事先听取工会意见。
      第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根据总经理的授权所
负责的业务领域内主持日常工作、行使管理职
能,并根据汇报制度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工作。
      第十七条     总经理对比较重大的经营活动做
出 决 策 时 ,应 进 行 必 要 的 决 策 分 析 。总 经 理 在 做
出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时,应按照有关法律和
《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重
大 生 产 经 营 决 策 ,由 总 经 理 做 出 专 项 报 告 ,由 董
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在 任 期 届 满 前 提 出 辞 职 。总 经 理 、副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管理人员辞职须提前一
个月向董事会提出申请。
      总 经 理 任 期 届 满 前 或 提 出 辞 职 时 ,由 审 计 委
员会负责并会同监事会组成联合审计小组对其
进行离任审计,并向董事会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或任期届满,
由董事会决定是否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审计委员和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中介
机构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上 市 规 则 》、《 公 司 章 程 》 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修改或发布新的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公 司 应 对 本 制 度 进 行 相 应 修 改 。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
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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