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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宇科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0-27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10 月 26 日下午 13: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6 年 10 月 26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0 月 25 日下午
15:00—2016 年 10 月 2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1813 大会议室(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 702 号 18 楼)。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A、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
    B、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C、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
种方式, 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召集人: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或“公
司”)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方银军先生。
       (7)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情况
     (1)参加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5 人,代表股份 212,863,29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070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 210,093,6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1680 万股的 50.4064 %。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2,769,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1680 万股的 0.6645 %。
     (4)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
股 份 的 股 东 。) 共    15 人 , 代 表 股 份 29,611,415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7.1045%。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
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组建企业集团的议案》。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212,854,2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958%;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212,854,2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958%;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
提供担保的议案》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212,854,2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958%;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张诚律师和叶远迪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
次临时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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