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
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募集资金使
用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决定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
根据实际情况部分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中涉及的款项,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一般结算账户。现将有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的操作流程
1、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采购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财务部的
意见,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
签订相关合同。
2、执行上述合同时,采购部门提交付款申请,并根据公司内部资金使用审
批程序、《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审批。财务部按照审批完毕的付款申请及合
同约定,开具或者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并建立对应台账。
3、财务部按月编制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情况汇总明细表,每月月末报总经理
审批,并抄送保荐代表人。经总经理审批及保荐代表人审核无异议后,财务部就
当月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提交书面置换申请。
4、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后,将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
目所使用的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
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款项,再以募集资金进
行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会影响公司募
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专项意见说明
(一)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内容及程序均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
会公告[2012]4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
理使用,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
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
(二)公司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
于提高募集资金流动性及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上
述事项的实施,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
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
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已经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已经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且公司已制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同意微光股份实施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
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