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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光股份: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0-2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杭州
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光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就微光股份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等额置换的基本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募集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
利益,公司拟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部分使用银行承兑汇
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并从募集资金专户
划转等额资金至一般结算账户。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
流程
       1、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采购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财务部的
意见,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
签订相关合同。
       2、执行上述合同时,采购部门提交付款申请,并根据公司内部资金使用审
批程序、《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审批。财务部按照审批完毕的付款申请及合
同约定,开具或者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并建立对应台账。
    3、财务部按月编制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情况汇总明细表,每月月末报总经理
审批,并抄送保荐代表人。经总经理审批及保荐代表人审核无异议后,财务部就
当月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提交书面置换申请。
       4、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后,将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
目所使用的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
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款项,再以募集资金
进行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会影响公
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公司所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微光股份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
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微光股份召开的
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
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上述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
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
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
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已经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公司已制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同意微光股份实施使用银行
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康剑雄                     陈刚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0 月 2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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