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盐环定扬黄工程改造项目混凝土压力管道采购标段合同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6 年 9 月 22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盐环定扬黄工程改造混
凝土压力管道采购招标中标公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9)。
2016 年 9 月 28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盐环定扬黄工程改造混
凝土压力管道采购招标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60)。
近日,公司收到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的《盐环定扬黄共用工程一至七泵站更新改造、盐环定扬
黄共用工程八至十二泵站更新改造、盐环定扬黄工程共用干渠和宁夏专用工程改造项目混凝土压力
管道采购标段合同书)(合同编号:YHDGX-CL-01)》。合同主要情况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买方:宁夏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
卖方: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类型:管材采购合同
合同签署时间:2016 年 9 月 26 日
合同签署地点:宁夏银川
项目名称:盐环定扬黄共用工程一至七泵站更新改造、盐环定扬黄共用工程八至十二泵站更新
改造、盐环定扬黄工程共用干渠和宁夏专用工程改造项目混凝土压力管道采购
项目内容: DN1400—DN2000 钢筋缠绕钢筒混凝土压力管和 DN400—DN1600 预应力混凝土管,
DN1600Ⅱ级混凝土排水管等。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亿玖仟捌佰玖拾陆万柒仟叁佰玖拾元(小写 198,967,390.00
元)。
供货日期:钢筋缠绕钢筒混凝土压力管及预应力混凝土管 2017 年 4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前;钢筋混凝土排水管 2018 年 7 月 31 日前。具体供货时间及地点根据招标人要求供货。
二、合同对手介绍
1、基本情况
盐环定扬黄共用工程一至七泵站更新改造、盐环定扬黄共用工程八至十二泵站更新改造、盐环
定扬黄工程共用干渠和宁夏专用工程改造已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中央及地方,
项目法人为宁夏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招标代理机构为宁夏诚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公司与业主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未发生类似业务。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名称:
盐环定扬黄共用工程一至七泵站更新改造、盐环定扬黄共用工程八至十二泵站更新改造、盐环
定扬黄工程共用干渠和宁夏专用工程改造项目混凝土压力管道采购
(二)合同双方名称:
买方:宁夏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
卖方: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合同签署时间:2016 年 9 月 26 日
(四)合同总价: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亿玖仟捌佰玖拾陆万柒仟叁佰玖拾元(小写 198,967,390.00
元)。
(五)供货时间:
钢筋缠绕钢筒混凝土压力管及预应力混凝土管 2017 年 4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前;钢筋混
凝土排水管 2018 年 7 月 31 日前。具体供货时间及地点根据招标人要求供货。
(六)供货范围:
DN1400—DN2000 钢筋缠绕钢筒混凝土压力管和 DN400—DN1600 预应力混凝土管,DN1600Ⅱ级混
凝土排水管等。
(七)合同范围:
1、卖方应负责合同条款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所有管材的设计、制造、出厂前的试验、包装、发
运、交货及技术服务等。
2、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或在合同文件中并未列入或没有特
别说明的一些货物或要完成的工作,而这些货物或要完成的工作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
对所供管材正常运行来说是必需的或是为满足合同对合同管材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或按常
规包括在供货范围里的,都包括在合同中,均应由卖方负责按监理人要求时间将所缺工作、管材和
技术资料等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3、卖方应指导装置的安装,参加安装阶段的质量检查、现场试验、系统调试、试运行和验收等
相关规程规定的项目程序。
(八)合同支付与履约保证
1、付款方式
买方对卖方结账是以人民币实行兑付,付款的方式采用电汇或转账。
2、款项支付
买方应按本合同协议书规定的合同价格,按下表的办法和比例支付给卖方。卖方应严格按付款
目标使用资金,不得挪为它用。
合同金额支付办法和比例
序号 付款项目 支付比例和金额 支付时间 备注
1 预付款 合同总价的10%即人民币 万元 合同生效后28日内
2 投料款 合同总价的20%即人民币 万元 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
供货全部到场后累计支付至进场货值的 每月按供货进度付款(预付款按供 预付款抵
3 交货款
80% 货进度同比例扣抵) 顶交货款
4 投运款 支付至进场货值的95% 签发初步验收证书后28日内
合同总价(进场货值)的5%即人民币 万 最终验收证书签发后28日内,一次
5 质保金
元 付清。
3、结算与支付程序
(1)卖方应在每项合同价款结算条件成立时,按买方合同结算办法和财务支付办法办理结算与
支付。
(2)付款按本条(1)款要求完成结算程序,且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经税务部门认可的商业发
票后 28 日内(国家财政政策因素影响支付时间的除外)支付价款。
(3)付款时间以买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
4、履约保证金
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卖方应按第二章格式“履约保证书”格式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书,以保
证合同的执行和完成。履约保证书应由卖方所在开户银行签署和担保,履约保证金金额等于合同总
金额的 10%,该保证金在卖方全部履行合同条款前一直有效。
(九)保证与违约
1、质保期是指合同管材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 12 个月,或最后一批交货管材到达现场之日
起 2 年,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
2、本管材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管材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遗漏,或者由于卖方
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管材和材料的损坏报废、工程返工等,卖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
并承担买方由此而引起增加的工程费用和施工费用。卖方在收到买方缺陷处理或更换书面通知后 7
天内,应赴现场进行修复或更换,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负担。如果由于卖方技术服务的延误、
疏忽或错误,造成计划安装工期延误,卖方将向买方支付赔偿金每周 0.5 万元(不满一周按一周计
算);造成直接损失,由卖方赔偿。
3、由于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
安装、调试造成的管材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以该部件的合同价格尽快提供
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以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4、合同规定的质保期满后,买方在 28 个工作日内向卖方出具最终验收证书。
5、在质保期内,如发现管材有缺陷,卖方在接到买方缺陷处理通知文件后 48 小时内应到达现
场,在确认缺陷后立即开展缺陷修复工作。修复工作完成后买、卖双方协商确定缺陷责任,缺陷修
复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若卖方未在 48 小时内到达现场或未及时开展缺陷修复工作,则买方可着手修复,所发生的管材
费、人工费、材料费等费用及延误工期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卖方承担。
6、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管材,而使合同管材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质保期
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如合同管材在质保期内发现属卖方责任的十分严
重的缺陷(如管材性能达不到合同要求等),则其质保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计算。
在质保期内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合同管材(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耗用了买
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则卖方应负责在 1 个月内免费补齐。
7、由于卖方责任,在本合同规定的检验、验收、试验后,本合同管材不能达到合同所规定的管
材性能技术参数时,卖方应承担违约金;每项管材性能技术参数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 1%,其违约
金总金额最高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 10%。
卖方支付违约金后,仍有义务采用各种买方认同的措施以使管材达到各项技术指标。
8、如果不是由于买方原因,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卖方按下列比例向买方支付违
约金:
迟交 1 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 1%;并承担由此造成得买方经济损失。
迟交 2 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 1.5%;并承担由此造成得买方经济损失。
迟交 2 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 2%;并承担由此造成得买方经济损失。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9、如果由于卖方技术服务的延误、疏忽或错误,造成计划安装工期延误,卖方将向买方支付赔
偿金每周 0.5 万元(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造成直接损失,由卖方赔偿。
10、买方未按时支付货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存款利率向卖方支付利息。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
致时,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索赔
除“保证与违约”条款所约定的违约事项外,出现其他违约事项按本条款处理。
1、买方的索赔
买方可就下列的事件与损失事实向卖方提出索赔:
(1)未经批准随意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部分,及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或进度损失;
(2)因设计 (或制造)质量缺陷、事故导致买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处理隐患所发生的费用,及可
准确定量的其它间接损失;
(3)因卖方设计错误造成质量不合格,因此导致工程不能按预期的目标发挥功能和效益;
(4)因卖方的责任损坏场内、场外交通设施或造成其中断、损失;
(5)其它因卖方责任的拖期和使用不合格的元件、材料造成的工程损失。
2、卖方的索赔
卖方有权就实施合同工程中发生的下列事件,及因此造成损失的事实向买方提出索赔;
(1)在合同实施期间,买方人员违反合同规定对卖方进行干预并因此造成非卖方责任的损失;
(2)买方额外要求的变更,所需增加的费用。
3、索赔的支付
(1)卖方按合同规定提交了索赔通知和导致索赔的风险事件及损失事实的发生、发展的实际情况
的详细报告之后,监理人应及时与买方和卖方充分协商,并有权根据其掌握的情况和对卖方记录、
报告的核实,签认和建议买方应给予补偿的数额。
(2)经买方复核后,由监理人通知卖方在紧后的结算中办理支付。
(3)若卖方提出的索赔依据失实,则卖方仅能得到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应补偿的数额。
(4)买方向卖方提出的索赔,买方应及时与卖方充分协商,经监理人核实后通知卖方,由买方在
今后的结算中扣除。
(十二)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1、对合同内容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后方能生效。
2、发生下列情形时,买方将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全部合同或部分合同。对于这种终止所发生的一
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卖方承担。如果卖方的违约行为在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中有明确规定,可按
有关条款处理。
(1)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或未能在买方同意的延长期内提供货物或服务;
(2)卖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责任或义务;
(3)在上述任一情况下,卖方在接到买方的通知书后 15 天内(或买方书面同意的更长时间里),
未能纠正其违约。
3、如果买方行使终止权利,应书面通知卖方并停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终止部分的款项,并有权
将在执行合同中已付给卖方的终止部分款项索回。买方可按其认为合适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的货
物,卖方应有责任承担买方为购买上述类似货物时多付出的费用,且卖方仍应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
部分。
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政策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
可以提出中止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处理。
5、如果卖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解体、注销)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
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买方有权在任何时候书面通知卖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
止合同,买方对这种终止合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对卖方的任何损失或索赔不承担责任,且这种合同
的终止并不损坏或影响买方采取行动或补救措施的任何权利。
(十三)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于 2016 年 9 月 26 日由双方授权代表在合同文件上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有效期至双方均已完成合同项下的各自义务。
四、中标事项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1、公司资金充足,人员、技术、产能均能满足生产需要,具备履行该合同的能力。
2、中标金额为(人民币)198,967,390.00 元,占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24.38%。
根据供货进度安排,该项目的中标不会对公司 2016 年的业绩产生影响,将对公司 2017 年及 2018
年的业绩产生影响。
3、本合同约定的产品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一致。
4、本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该工程合同而对业主方形成
依赖。
五、风险提示
1、该协议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存在无法按时收款的风险。
2、本合同时间跨度长,在合同执行期间原材料价格波动、劳动力成本上升可能对公司合同履行
收益产生影响。
3、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受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
的可能。
六、备查文件
双方签字、盖章的双方签字、盖章的《盐环定扬黄共用工程一至七泵站更新改造、盐环定扬黄
共用工程八至十二泵站更新改造、盐环定扬黄工程共用干渠和宁夏专用工程改造项目混凝土压力管
道采购标段合同书)(合同编号:YHDGX-CL-01)》。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