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等的相关规定,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
对股权激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关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条所述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激励对
象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关规定获授预留限制性股
票。
二、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
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公司业绩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第一次限
制性股票解锁的业绩考核条件;本次解锁的23名激励对象在2015年度考核中,均
已达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第一次解锁条件;监
事会同意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23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实施第
一次解锁,可解锁比例为30%,可解锁股份为1,374,000股。
监事:陈学明、杨会强、郁晓璐
2016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