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代码:603806 公司简称:福斯特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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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重要提示.................................................................. 3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 3
三、 重要事项.................................................................. 6
四、 附录.....................................................................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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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林建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许剑琴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泽波
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度末增减(%)
总资产 5,223,521,244.45 4,834,987,018.23 8.0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4,600,695,278.71 4,268,541,920.17 7.78
净资产
年初至报告期末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比上年同期增减
(1-9 月) (1-9 月)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50,980,720.88 222,007,077.46 -77.04
量净额
年初至报告期末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比上年同期增减
(1-9 月) (1-9 月) (%)
营业收入 2,946,994,531.82 2,437,130,275.98 20.9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612,301,011.50 413,715,175.96 48.00
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568,189,680.15 362,379,523.36 56.79
利润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3.86% 10.53% 增加 3.33 个百分点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52 1.03 47.5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52 1.03 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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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期金额 年初至报告期末金 说明
项目
(7-9 月) 额(1-9 月)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9,350.81 1,726,027.08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
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1,258,077.63 12,086,403.44
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
补助除外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117,793.61 -1,771,496.98
理财产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12,584,869.82 39,855,541.70
品收益
所得税影响额 -2,056,906.81 -7,792,781.47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12,896.06 7,637.58
合计 11,646,000.16 44,111,331.35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股东总数(户) 17,198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有限售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期末持股数 比例
条件股份数 股份状 股东性质
(全称) 量 (%) 数量
量 态
临安福斯特实业投资有 境内非国
226,290,000 56.29 226,290,000 无
限公司 有法人
境内自然
林建华 85,638,000 21.30 85,500,000 无
人
临安同德实业投资有限 境内非国
26,210,000 6.52 无
公司 有法人
中国银行-易方达稳健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1,453,088 0.36 未知 未知
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南方消费活力灵
1,425,732 0.35 未知 未知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 1,349,500 0.34 未知 未知
工持股计划
胡景 861,811 0.21 未知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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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富国天博创新主 810,914 0.20 未知 未知
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易方达安心回报 741,449 0.18 未知 未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易方达裕丰
671,028 0.17 未知 未知
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无限售条件 股份种类及数量
股东名称
流通股的数量 种类 数量
临安同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26,210,000 人民币普通股 26,210,000
中国银行-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
1,453,088 人民币普通股 1,453,088
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消费
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1,425,732 人民币普通股 1,425,732
金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
1,349,500 人民币普通股 1,349,500
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胡景 861,811 人民币普通股 861,81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天博
810,914 人民币普通股 810,914
创新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安
741,449 人民币普通股 741,449
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
671,028 人民币普通股 671,028
达裕丰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朱信义 550,000 人民币普通股 550,000
广发基金-建设银行-中国人寿-中国
422,600 人民币普通股 422,600
人寿委托广发基金公司股票型组合
公司股东临安福斯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实际控
制人林建华先生控制的企业。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计划为公司员工参与的持股计划。
其余股东公司未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的情
况。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
况表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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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与年初比较,本报告期末
(1)货币资金较年初减少 31,293.50 万元,下降 46.73%,主要系报告期内支付股东红利所致。
(2)应收账款较年初增加 23,948.43 万元,增长 29.19%,主要系销售规模扩大所致。
(3)预付款项较年初增加 5,105.23 万元,增长 257.05%,主要系预付组件采购款所致。
(4)其他应收款较年初增加 1,007.73 万元,增长 1098.36%,主要系支付锦北街道土地整理押金
所致。
(5)固定资产较年初增加 27,389.30 万元,增长 68.79%,主要系年产 1.8 亿平方米 EVA 太阳能
电池胶膜项目厂房及生产线、青山研究院项目工程转固和全资子公司福斯特材料科学(泰国)有
限公司购买机器设备所致。
(6)在建工程较年初减少 6,727.72 万元,下降 53.92%,主要系报告期内年产 1.8 亿平方米 EVA
太阳能电池胶膜项目厂房及生产线、青山研究院项目工程转固所致。
(7)其他非流动资产较年初减少 777.36 万元,下降 47.94%,主要系报告期内设备采购预付款减
少所致。
(8)应付票据较年初减少 2,439.72 万元,减少 78.96%,主要系报告期内票据到期支付所致。
(9)其他应付款较年初增加 4,690.23 万元,增长 170.65%,主要系报告期内收到应收账款有追
索权保理款项所致。
3.1.2、与上年同期(2015 年 1-9 月)比较,本报告期
(1)资产减值损失同比减少 7,501.64 万元,下降 49.95%,主要系本报告期末信用期外应收账款
减少所致。
(2)营业外支出同比减少 791.61 万元,下降 73.10%,主要系本期减少债务重组损失所致。
(3)所得税费用增加 2,566.65 万元,增长 36.56%,主要系本期盈利增加所致。
3.1.3、与上年同期(2015 年 1-9 月)比较,本报告期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减少 17,102.64 万元,下降 77.04%,主要系本期税金支
付较上年增加、以及为全资子公司担保支付保函保证金和预付组件采购款共同影响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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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加 36,514.19 万元,增长 98.82%,主要系报告期末未到
期的理财产品余额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相关内容(光伏、电力)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仍为光伏封装材料 EVA 胶膜和背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全资孙公司江山福斯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江山福斯特 20MWp 农(林)光
互补光伏电站项目”(以下简称“江山光伏电站项目”)于 2016 年 6 月底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并并
网发电。项目计划建设 20MWp 农(林)光互补光伏电站,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国家光伏用地政
策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江山福斯特实际可租用的用地面积减少,项目实际竣工建设 15.19MWp。
报告期内上述光伏电站的经营数据如下:
江山光伏电站 发电量 上网电量 结算电量 上网电价
项目 (千瓦时) (千瓦时) (千瓦时) (0.4153 元/千瓦时)
Q3 4,859,120 4,844,542 4,844,542 2,011,938.29
合计 4,859,120 4,844,542 4,844,542 2,011,938.29
3.2.2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
公司分别于 2015 年 8 月 18 日、2015 年 9 月 7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购买公司股票已实施完毕,中信证券福斯特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
易系统累计购买公司股票 1,349,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0.34%,成交金额为
41,936,202.22 元,成交均价约为人民币 31.08 元/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的股票锁定期自
2015 年 9 月 30 日起 12 个月。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锁定期内该员工持股计划的股
份数、持股员工人数、持有人股份权益、资产管理机构等未发生变化。
3.2.3 拟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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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出资 5000 万元
设立全资子公司浙江福斯特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开展新材料的研究开发等业务(以公司登记
机关核定为准)。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斯特关于
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0)。截至本报告披露之日,该公司已完成设立
登记手续,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斯特关于投资设
立全资子公司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35)。
3.2.4 对全资子公司及全资孙公司进行增资
为满足经营发展的需要,2016 年 8 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同意对全资子公司浙江福
斯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增资 8000 万元人民币,截至本报告披露之日,该公司尚未办妥变更登记
手续;2016 年 9 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同意全资子公司浙江福斯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对其全资子公司江山福斯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增资 6000 万元人民币,截至本报告披露之日,该
公司尚未办妥变更登记手续;2016 年 9 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同意对全资子公司福斯特
材料科学(泰国)有限公司增资 820 万美元,截至本报告披露之日,该公司已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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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公司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如未能及 如未能
是否 是否
时履行应 及时履
承诺 承诺 有履 及时
承诺背景 承诺方 承诺时间及期限 说明未完 行应说
类型 内容 行期 严格
成履行的 明下一
限 履行
具体原因 步计划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2)福斯特上市后六个月
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因派发现金股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福斯特股票的
与首次公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
临安福斯特实业投
开发行相 股份限售 内,本公司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建华先生拟减持所持部分发 2014 年 3 月 5 日至长期 是 是
资有限公司
关的承诺 行人股票,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
的 5%,减持价格(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上述二十四个月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时,
将以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
产的价格进行减持;(5)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
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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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6)
如通过非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发行人
股份,本公司不将所持发行人股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
股份)转让给与发行人从事相同、相似业务或其他与公司存在
竞争关系的第三方。如拟进行该等转让,将事先向公司董事会
报告,在董事会决议同意该等转让后,方可转让。临安福斯特
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的,其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2)福斯特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与首次公
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
开发行相 股份限售 林建华、张虹 2014 年 3 月 5 日至长期 是 是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福斯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
关的承诺
个月。(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本人及发行人控
股股东福斯特实业拟减持所持部分发行人股票,合计减持数量
不超过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 5%,减持价格(因派发
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4)上述二十四个月期限
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以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减持;(5)本
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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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6)如通过非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
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发行人股份,本人不将所持发行人股份
(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股份)转让给与发行人从事相同、
相似业务或其他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第三方。如拟进行该等
转让,将事先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在董事会决议同意该等转让
后,方可转让。林建华及其配偶张虹承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的,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2)福斯特上市后六个月内,
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福斯特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
本公司拟减持所持部分发行人股票,累计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
与首次公
临安同德实业投资 司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42%(其中,前十二个月内拟减持数
开发行相 股份限售 2014 年 3 月 5 日至长期 是 是
有限公司 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25%),减持价格(因
关的承诺
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4)上述二十四个月
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以不低于发行人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减持;
(5)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
予以公告,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6)如通过非二级市场集
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发行人股份,本公司不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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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发行人股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股份)转让给与发行
人从事相同、相似业务或其他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如拟进行该等转让,将事先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在董事会决议
同意该等转让后,方可转让。临安同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的,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
动延长 6 个月。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对上述事
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
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回购价
格为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与发行价格的孰高者。本公司招股
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与首次公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未来
开发行相 其他 2014 年 3 月 5 日至长期 是 是
料股份有限公司 如公司新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待拟聘任人员明确
关的承诺
表示同意并愿意督促本公司持续履行上述承诺的意见后,本公
司方可聘任。本公司和相关各方应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券监管
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当日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公
告后每 5 个交易日定期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
损失的方案的制订和进展情况。若本公司上述回购新股、赔偿
损失承诺未及时履行,将采取以下对本公司的约束措施:a.本
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b.如本公司未能按照承诺回购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足部分将全部由控股股东购回。如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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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东未按照其作出的承诺购回,本公司将在控股股东逾期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