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依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对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文件进
行了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10 月 28 日,该授予日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
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同意
确定公司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16 年 10 月 28 日。
2、鉴于公司实施了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中的相关规定,对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
整后,预留授予份额为 100 万股。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
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意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
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2016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