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19 日以书
面、电话方式发出召开第三届第十八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并于 2016 年 10 月 24
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 3 名,实到监事 3 名。经全体与会监
事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和
摘要的议案》。公司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当日上海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 68 条的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 13 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 年修订)的有关要
求,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2016 年半年度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进行了严格的
审核,并提出了如下的书面审核意见,与会全体监事一致认为:
1、公司 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 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 2016 年
第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 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摘
要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
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此次股权激励事项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
已确定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10 月 28 日。
监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已进行审核,认
为:
本次授予的预留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
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
备忘录 1-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有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详见上海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
特此公告。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