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厦
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董事的独立意见
1、被提名的 4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庄浩女士、张和平先生、庄澍先生、龚
红鹰女士和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郭光先生、高晶先生、黄炳艺先生的提名和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查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专业资格等相关资料,上述候选人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
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也未发现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公司董事任职资格。
3、同意庄浩女士、张和平先生、庄澍先生、龚红鹰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同意郭光
先生、高晶先生、黄炳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报深圳证
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提交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二、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对本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
合法有效。
2、公司经参考厦门地区上市公司薪酬情况及公司所处行业规模薪酬水平,
结合自身实际对独立董事薪酬进行调整,方案合理。同意调整独立董事薪酬并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2,000 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支出,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补充流动资金
的时间不超过十二个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行为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本次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
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独立董事:周海涛、汪献忠、郭光、高晶
2016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