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贵会证监许可[2015]2886 号文核准,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力源信息”)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其中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6,000 万元(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发
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与发行人共同组织实施了本次配套
融资,现将本次配套融资的发行过程及合规性情况报告如下:
一、 发行概况
(一)发行价格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为 2016 年 9 月 22 日(T-2 日),本次发行价格
不低于发行期首日(2016 年 9 月 22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90%,
即不低于 12.79 元/股,该价格为本次发行底价。
根据询价结果,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拟定为 17.52 元/股,相对于发行底价
12.79 元/股为 136.98%,相当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询价截止日前一交易日(2016
年 9 月 21 日)收盘价 18.20 元/股的 96.26%。
(二)发行金额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为 359,999,996.40 元 , 对 应 的 发 行 股 数 为
20,547,945 股,符合发行人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批准的发行金额上
限的要求,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李文
俊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886 号中关于
“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36,000 万元”的要求。
(三)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2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以及
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价格、金额、对象等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
决议的规定。
二、 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2015年9月13日,力源信息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本次交易草案及相关议案。
2015年10月12日,力源信息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等本次交易的
相关议案。
2015年12月17日,力源信息领取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武汉力源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李文俊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2886号)核准文件。中国证监会核准了力源信息本次发行
事宜。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股东大会
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三、 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发出《认购邀请书》情况
2016 年 9 月 21 日,发行人和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共向 132 家投资
者发出了《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
书》”),包括:截止 2016 年 9 月 14 日收市后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剔除属于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 名后共计 14 名股
东)、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31 家、证券公司 11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6 家、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其它提交认购意向书的各类投资者 70
家,上述投资者共计 132 家。《认购邀请书》发送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的相关人员与上述投资者以电话或邮件方式进行确认,除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的投
资者外,其余发送对象均表示收到《认购邀请书》。对于 6 名无法取得联系的股
东,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登记公司提供股东名册及意向函上的投
资者地址及联系方式,通过快递邮寄了《认购邀请书》。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认为,《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及发送对
象的范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
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
行相关决议的规定,具体名单请见附件。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本次发行接收申购文件的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6
日 9:00-12:0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进行了全程见证。在有效报价时间
内,共收到 15 家投资者提交的申购报价(全部采用传真方式)。截至 9 月 26
日中午 12:00,除 10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保证金外,共收到 5 家
投资者汇出的保证金共计 5,000 万元。经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和律师的共
同核查确认,上述 15 家投资者的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全部申购簿记数据统计情况如下:
每档累 是否
每档申购
序 关联方 计申购 是否缴纳 有效
参与报价投资者名称 价格(元/
号 关系 金额(万 保证金 报价
股)
元)
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00 无 7,200 是 是
16.38 8,800
2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75 无 10,900 不需要 是
13.11 11,700
3 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4.01 无 7,200 是 是
4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01 无 7,200 不需要 是
5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50 无 7,200 不需要 是
北京永安财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6 13.78 无 7,200 是 是
公司
7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52 无 36,000 不需要 是
8 张怀斌 13.55 无 7,200 是 是
15.61 7,500
9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65 无 13,000 不需要 是
13.66 20,500
10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81 无 7,200 不需要 是
16.35 9,100
1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00 无 15,100 不需要 是
13.50 20,900
14.65 12,000
1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无 是 是
12.85 22,000
13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38 无 7,500 不需要 是
12.89 7,200
1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无 不需要 是
12.88 12,700
15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28 无 7,300 不需要 是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核查确认,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询价申
购的 15 家投资者,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规定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及完整
的附件,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的其他投资者也都按时足额缴纳了认购保证
金。15 家投资者的申购价格、申购金额均符合《认购邀请书》的要求,其申购
报价合法有效。
(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关于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获配股数的原则,发行
对象依次按(1)认购价格优先;(2)认购金额优先;(3)收到《申购报价单》
时间优先;(4)发行人和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的原则确定,结合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量,发行人和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
商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7.52元/股,发行数量为20,547,945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59,999,996.40元。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获配金额的具
体情况如下:
序 获配价格
获配投资者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号 (元/股)
1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52 4,109,589 71,999,999.28
2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52 16,438,356 287,999,997.12
合计 20,547,945 359,999,996.40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认为,在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中,
发行价格的确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股份数量的分配均遵循了《认购邀请书》确
定的程序和规则。在定价和配售的过程中坚持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
则,不存在采用任何不合理的规则人为操纵发行结果,压低发行价格或调控发行
股数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四)锁定期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7.52元/股,发行期首日前
一日交易均价为17.50元/股,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交易均价,根
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本次获配投资
者的股份无锁定期安排。
(五)本次发行对象的合规性
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询价的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
本单位/本人及其最终认购方不包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机构和人员能够直接或间
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
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并保证配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本单位/
本人的身份进行核查。本单位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则已按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了私募基金
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
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均已出具承诺: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
的其他子公司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力源信息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认购,如有违反,自愿承担责任。
根据询价结果,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和网下发行见证律师对拟配售的
相关发行对象及其最终出资方进行了核查。核查后认为,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
商)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上
述机构和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均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力源信
息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中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的,均已
按照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工
作。
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
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六)缴款与验资
发行人于 2016 年 9 月 27 日向获得配售股份的投资者发出了《武汉力源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通知投资
者按规定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下午 17:00 前将认购款划至独立财务顾问(主承
销商)指定的收款账户。截至 2016 年 9 月 29 日下午 17:00 前,所有认购对象
均已足额缴纳认股款项。
2016 年 9 月 30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
字[2016]第 310886 号验证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6 年 9 月 29 日 17:00 时止,
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收到力源信息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资金
总额(含获配投资者的认购保证金)为人民币 359,999,996.40 元,上述认购资
金均已全部缴存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资金缴纳情况符合《认
购邀请书》和《缴款通知书》的约定。
2016 年 9 月 30 日,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在按规定扣除相关费用以
后将募集资金余额划付至向发行人账户。
2016年10月8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信验字[2016]
第3-00042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2016年9月30日止,发行人本次非公
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9,999,996.4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9,669,999.9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0,329,996.45元,其中增加股本
人民币20,547,945.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329,782,051.45元。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配售、
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以及《公司法》、《证券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规的规定。
四、 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审核的结
论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认为: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
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价格、认购对象、锁定期
安排、募集资金规模以及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人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符合上
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