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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公告日期:2003-09-3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期收到湖北仙桃市人民法院(2003)仙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现公告如下:
  一、案件受理情况
  1、湖北猴王焊材有限公司为与本公司欠款合同纠纷于2003年8月8日向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受理,并于2003年9月18日审理终结,本公司于9月23日收到判决书。
  二、案件基本情况
  1、原告:湖北猴王焊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兴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涛  周传荣(湖北枫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2、被告:猴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宇平,公司董事长
  3、案由:2000年11月30日,原告与本公司、猴王集团公司签定转帐协议,约定猴王集团公司对原告的欠款3356536.21元由本公司承担。2000年12月4日,原告与本公司、宜昌电焊条厂签定转帐协议,约定宜昌电焊条厂对原告的欠款250000元由本公司承担。2001年8月30日,原告与本公司、猴王宜昌焊丝厂签定转帐协议,本公司受让猴王宜昌焊丝厂对原告享有的债权,用冲抵方式偿还原告欠款841889.05元。三份转帐协议生效后,本公司累计欠原告2764647.16元。2002年7月1日,双方对帐确认本公司对原告的欠款余额为2779899.06元。
  4、诉讼请求
  ①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2779899.06元;
  ②从2002年7月1日起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三、判决情况
  ⒈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决时间:2003年9月18日;
  ⒉本公司签收时间:2003年9月23日;
  ⒊判决结果:①湖北仙桃市人民法院认为:三份转让协议确定的本公司欠原告人民币2764647.16元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的以与本公司对帐的数额2779899.06元确定欠款标的,因其提供的证据证明该债务形成的数额为2764647.16元,没有证据证明其超额15251.90元的形成由来,只能依据形成其提供的证据确认本公司对原告的欠款数额为2764647.16元。故判定本公司给付原告欠款2764647.16元,并从2002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欠款还清为止;②案件受理费25140元及其它诉讼费5000元,合计30140元由本公司承担。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没有其它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对本债务本公司已经按欠款数额入帐,故本次诉讼判决中所涉及的相应利息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有一定影响。
  六、备查文件
  ⒈湖北仙桃市人民法院(2003)仙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
  猴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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