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1.经我们核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
期货及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规
模化的优势保证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按照客户的时
间与质量要求提供专业服务,广泛的服务网络能满足公司对国内外分子公司的整
体需求,提升审计效率,能够满足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
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2. 审计委员会已审议通过同意聘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董事会决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鉴于上述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聘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
审计机构,同意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朱爱华女士为公司审计部经理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朱爱华女士的学历、职称等履历资料,我们认为朱爱华女士的教
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要求,其任职资格
符合担任上市公司审计部经理的条件。
2.朱爱华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3.审计委员会已审议通过同意朱爱华女士为审计部经理候选人,董事会决
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聘任朱爱华女士为公司审计部经
理。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此页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独立董
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冯东 李青原 郭宝平
201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