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国机通用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0-22
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审判决为:
1、合肥通用公司赔偿西安庆安公司损失损失 3495100 元;2、驳回西安庆安公司
其他诉讼请求。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为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一审判决合肥通用环境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赔偿
34951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虽然公司将会在法定期限内向最
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因为本案已经做出了二审判决,公司将会基于二审判决
结果,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实际损失情况计提营业外支
出,本诉讼事项对于公司 2016 年度损益情况产生的影响将不高于判决金额。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庆安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二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胡小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亚强,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增光,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通用环境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西四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陈学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红涛,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庆安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庆安公司)与上诉人
合肥通用环境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通用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
一案,均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 00076 号民事判决,
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2015 年 3 月 5 日,原告西安庆安公司以被告合肥通用公司为其加工的压缩
机排气阀片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其损失 535 万元为由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请求赔偿损失 535 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合肥通用公司抗辩其加工的排气阀片
不存在质量问题,请求驳回西安庆安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该
案应由加工地安徽合肥市人民法院管辖。经一审法院审理并判决后,原被告双方
均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 00076 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西安庆安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
民四初字第 00076 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驳回西安庆安公司的其余诉讼请
求”,改判合肥通用公司赔偿西安庆安公司损失 1854900 元。由合肥通用公司承
担本案的诉讼费。
    合肥通用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
民四初字第 00076 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西安庆安公司的
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西安庆安公司承担。
    三、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2015 年 12 月 10 日,合肥通用公司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
西中民四初字第 00076 号一审民事判决书。经双方确认,涉案阀片为 9986 片,
原告已用于组装压缩机,压缩机每台售价 500 元,原告的压缩机损失为 4993000
元。原告虽对被告加工的阀片进行了检验,但并未检验出阀片的质量问题,仍将
存在质量问题的阀片用于压缩机的组装,对造成的损失亦有一定的责任。综合考
虑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原、被告按 3:7 的比例分担原告的损失。据此,被
告应赔偿原告压缩机损失 3495100 元。关于原告提出的其他损失,因证据不足,
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
十四条之规定判决:1、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合肥通用公司赔偿西安庆安公司
损失 3495100 元;2、驳回西安庆安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4200 元,
由西安庆安公司负担 19000 元,合肥通用公司负担 35200 元。(详见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
    四、诉讼二审判决情况
    2016 年 10 月 20 日,公司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陕
民终 252 号二审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56255 元,
由西安庆安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1494 元(已预交),合肥通用环境控制
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34761 元(已预交)。
    合肥通用公司认为:上述判决,证据不足,与客观事实不符。1、合肥通用
公司提供的该批次阀片并无质量问题;2、应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对阀片质量进
行鉴定,明确法律责任。合肥通用公司将在法定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虽然公司将会在法定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因为本案已经
做出了二审判决,公司将会基于二审判决结果,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
定,根据公司实际损失情况计提营业外支出,本诉讼事项对于公司 2016 年度损
益情况产生的影响将不高于判决金额,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将继续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进展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0 月 2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