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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如意: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0-22
山东济宁如意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16年10月21日上午09: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0月20日—10月21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21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20日下午15:00-10月21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如意工业园公司办公楼会议
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邱亚夫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5人,代表股份数为
137,121,3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933%。其中: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数为
96,293,6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933%;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数为40,827,671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000%。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为20,484,5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7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
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为山东如意毛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
公司、山东济宁如意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如意毛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控
股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42,060,000股;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公
司控股股东山东如意毛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30,514,665股;山东济宁如意进出口有限公司为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子
公司,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4,697,800股;上述公司股东为该议案的关联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共为77,272,465股,进行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9,825,7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4%;反对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6%;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461,46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2%;反对23,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8%;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09月3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098,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反对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461,46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2%;反对23,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8%;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09月3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济宁如意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0 月 2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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