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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昌化工:关于对外投资参与创业投资基金事项独立董事事前确认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0-22
关于对外投资参与创业投资基金事项
                           独立董事事前确认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对
外投资参与创业投资基金发表独立事前确认意见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公司拟出资 1 亿元,与江苏瑞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创业”)
等参与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基
金”) 。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瑞华”)持有公司股份 7,000 万
股,占公司总股本 11.03%;西藏瑞华为本次共同投资方瑞华创业控股股东,根据深交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构成关联方交易。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我们查阅了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中小板规范运行指引》等法律、法规,对照了
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查阅了交易内容、签订的合伙协议,听取了相关说明报告,审
阅了《关于对外投资参与创业投资基金的议案》。我们相信,我们发表意见的依据充分、
适当。
    三、合法合规性
    经查阅有关规定,对照本次事项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本次关联方共同投资创业投
资基金涉及的关联方交易合法、合规,没有违反有关规定,履行的程序适当。
    四、影响及风险
    本次对外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主要目的是服务于公司向新材料领域拓展、延伸的发展规
划,同时借助专业投资机构放大的投资能力、专业技能及经验、风险控制能力,提升公司
对未来发展机遇的把握能力。上述投资完成后,有利于公司落实发展规划,符合当前经济
运行过程中发展要求及趋势,能促进企业稳定、快速发展。
    本次参与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事项,对管理模式、决策、投向等进行了较仔细约定,能
够控制相关风险。上述关联方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产生影响,不会形成对合作
方的依赖;因此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对外投资参与投资基金事项,符合国家政策方向,履行程序适当。本
次投资主要目的是服务于公司向新材料领域拓展、延伸的发展规划,与上述关联方合作可
借助专业投资机构放大的投资能力、专业技能及经验、风险控制能力,提升公司对未来发
展机遇的把握能力。本次参与投资基金事项,对管理模式、决策、投向等进行了约定,不
会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或形成对合作方依赖;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
关联方共同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事项。我们同意将《关于对外投资参与创业投资基金的议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尤建新          陈和平           郭旭虹
                                                2016 年 10 月 2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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