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亦无新的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9月29日上午9:30分在公司本部二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0人,代表股份总数110,323,5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9.6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之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刘志华先生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中国轻纺城纺织印染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的提案》。
同意110,323,54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刘志华现场见证,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