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 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 阅,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了解相关情况的基础上,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 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经审阅董明女士的履历等相关资料,均具备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资质 和能力,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发现具有《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董明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戴琼 项振华 陈建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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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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