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 立 董 事 意 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上市公司冶理准则》等有关规定,作
为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和《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九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相
关材料,在审阅有关文件后,给予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提名廖廷君先生为董事候选人的程序规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经审阅公司候选人履历材料,未发现其
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未发现有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上述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九禾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是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生
产经营需要,对缓解该公司的资金压力具有积极作用。本次担保经公司六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审议程序合法事项有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聂长海 杨勇
2016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