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投中鲁乳山研发中心及山东鲁菱收到乳山市国有资本运
营有限公司《关于支付搬迁补偿款的承诺函》的专项说明
2016 年 10 月 17 日,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
投中鲁”)控股子公司山东鲁菱果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鲁菱”)、国投
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乳山研发中心(原公司乳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国投中鲁
乳山研发中心”)分别收到乳山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关于支付搬迁补偿款
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根据乳山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的
安排,乳山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承诺将按以下方式分期支付搬迁补偿款:
1、2016 年 12 月 15 日前,乳山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向国投中鲁乳山研发
中心及山东鲁菱支付至 40%搬迁补偿款,即:除了 2016 年 3 月 24 日分别已支付的
100 万元外,还需向国投中鲁乳山研发中心支付搬迁补偿款人民币壹仟陆佰玖拾捌
万元(¥16,980,000.00),还需向山东鲁菱支付搬迁补偿款人民币贰仟壹佰零贰
万元(¥21,020,000.00);
2、2017 年 12 月 15 日前,乳山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向国投中鲁乳山研发
中心及山东鲁菱支付 40%搬迁补偿款,即:需向国投中鲁乳山研发中心支付搬迁补
偿款人民币壹仟柒佰玖拾捌万元(¥17,980,000.00),需向山东鲁菱支付搬迁补
偿款人民币贰仟贰佰零贰万元(¥22,020,000.00);
3、2018 年 9 月 30 日前,乳山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向国投中鲁乳山研发
中心及山东鲁菱支付剩余 20%搬迁补偿款,即:需向国投中鲁乳山研发中心支付搬
迁补偿款人民币捌佰玖拾玖万元(¥8,990,000.00),需向山东鲁菱支付搬迁补
偿款人民币壹仟壹佰零壹万元(¥11,010,000.00);
4、如乳山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向国投中鲁
乳山研发中心及山东鲁菱支付搬迁补偿款,乳山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同意以
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向国投中鲁乳山研发中心及
山东鲁菱另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我们对上述承诺函进行了审阅,承诺函仅为对搬迁补偿款具体支付时间所做
的重新安排,不影响前期交易的实质,对搬迁补偿款的前期会计处理不产生影响。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