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乳山研发中心(原乳山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搬迁补偿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搬迁补偿事项简况
2015 年 12 月 11 日,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乳山研发中心(下称“国
投中鲁乳山研发中心”)及山东鲁菱果汁有限公司(下称“山东鲁菱”)分别与
乳山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签订《城区企业搬迁补偿协议》(下称“《搬迁补
偿协议》”), 详见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国投中鲁”)
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号:临 2015-053、054)。
《搬迁补偿协议》规定:乳山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在收到国投中鲁乳山
研发中心及山东鲁菱提交的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资料后,应分别支付国投中鲁
乳山研发中心 4495 万元搬迁补偿款及山东鲁菱 5505 万元搬迁补偿款,具体支付
时间可在未来 12 个月内安排。
截至 2015 年 12 月 14 日,国投中鲁乳山研发中心及山东鲁菱将老厂区土地
的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资料送交至乳山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已经完成履
行《搬迁补偿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
二、搬迁补偿款支付情况
2016 年 3 月 24 日,国投中鲁乳山研发中心及山东鲁菱分别收到乳山市国有
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搬迁补偿款 100 万元,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6 日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国
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乳山研发中心(原乳山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搬迁补偿
事项进展公告》(公告号:临 2016-005)。
随后,公司与乳山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积极协商落实后续补偿款项的支
付安排。
三、本次进展具体情况
2016 年 10 月 17 日,国投中鲁乳山研发中心及山东鲁菱分别收到乳山市国
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关于支付搬迁补偿款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
根据乳山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的安排,乳山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承诺将
按以下方式分期支付搬迁补偿款:
1、2016 年 12 月 15 日前,乳山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向国投中鲁乳山研
发中心及山东鲁菱支付至 40%搬迁补偿款,还需向国投中鲁乳山研发中心支付搬
迁补偿款人民币壹仟陆佰玖拾捌万元(¥16,980,000.00),还需向山东鲁菱支
付搬迁补偿款人民币贰仟壹佰零贰万元(¥21,020,000.00);
2、2017 年 12 月 15 日前,乳山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向国投中鲁乳山研
发中心及山东鲁菱支付 40%搬迁补偿款,需向国投中鲁乳山研发中心支付搬迁补
偿款人民币壹仟柒佰玖拾捌万元(¥17,980,000.00),需向山东鲁菱支付搬迁
补偿款人民币贰仟贰佰零贰万元(¥22,020,000.00);
3、2018 年 9 月 30 日前,乳山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向国投中鲁乳山研
发中心及山东鲁菱支付剩余 20%搬迁补偿款,需向国投中鲁乳山研发中心支付搬
迁补偿款人民币捌佰玖拾玖万元(¥8,990,000.00),需向山东鲁菱支付搬迁补
偿款人民币壹仟壹佰零壹万元(¥11,010,000.00);
4、如乳山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向国投中
鲁乳山研发中心及山东鲁菱支付搬迁补偿款,乳山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同意
以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向国投中鲁乳山研发中心
及山东鲁菱另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四、本次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搬迁补偿款如按照《承诺函》的安排分期支付,将不会对公司前期会计
处理产生影响,且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本次进展事项出具了《关于国投
中鲁乳山研发中心及山东鲁菱收到乳山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关于支付搬迁
补偿款的承诺函>的专项说明》,发表意见如下:“我们对上述承诺函进行了审
阅,承诺函仅为对搬迁补偿款具体支付时间所做的重新安排,不影响前期交易的
实质,对搬迁补偿款的前期会计处理不产生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对搬迁补偿相关事项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