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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九生化独立董事关于终止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0-19
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止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6 年 5 月 4 日,经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通过
在江西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所持江西昌九青苑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江西昌九昌昱化工有限公司 50%股权、江西昌九化肥有限公司 100%
股权以及公司持有的部分固定资产等闲置资产(以下简称“标的资产”),两次
流拍后,公司拟终止重大资产出售事项。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仔细审阅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出售事
项的议案》及相关资料,经审慎分析,基于独立判断,现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公司根据《重大资产出售预案(修订稿)》,将所持标的资产在江西省
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鉴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涉及的标的资产在江西省产权
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期间,经调整挂牌底价后仍未征集到交易对方,综合考虑标
的资产现状及市场行情等因素,公司经审慎研究,从保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及公
司利益的角度出发,公司拟终止本次重大资产出售。
    结合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推进的实际情况以及监管部门对重大资产重组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并妥善处理各项后续
事宜,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本次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就终止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履行了合法合规
的审批程序,我们同意终止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
    独立董事:史忠良   曹玉珊 刘萍
                                                       2016 年 10 月 1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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