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二届第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飞天诚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
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公司第二届第二十一次董
事会审议的《签署股权购买框架协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为了实现业务整合及拓展业务范围,在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
拟用现金向北京宏思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东购买其持有的69.13%股权,
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交易定价原则上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
重组。 本次交易的操作程序和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基于此,我们同意该项交易。
(此页无正文,仅为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第二十一次董
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叶 路 潘利华
李 琪
2016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