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为旺鑫精密提供委托贷款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
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
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位旺鑫精密提
供委托贷款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2014 年 9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19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
股子公司深圳旺鑫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公司委托江苏银行
向深圳市旺鑫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鑫精密”)提供委托贷款
69,673,965.00 元(以下简称“第一笔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期限自 2014 年 10
月 31 日起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止。2015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将上述委托贷款展期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
在旺鑫精密归还第一笔委托贷款本息后,公司本次为旺鑫精密提供
69,673,965.00 元委托贷款,以满足其经营发展需要,委托贷款利率为 5.22%/年,
高于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4.35%/年 0.87 个百分点,定价公允,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财务风险处于公司的可控范围内,没有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因此,我们同意向旺鑫精密提供 69,673,965.00 元委托贷款。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罗炜 赵国栋 陈赛芝
2016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