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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深宝A: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0-15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10 月 14 日下午 2: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10 月 13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4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 14 日 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0
月 13 日 15:00—2016 年 10 月 14 日 15:0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科技园南区软件产业基
地 4 栋 B 座 8 层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 召集人: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 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郑煜曦先生。
    6. 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刊登在 2016 年 9 月 29 日和 2016 年 10 月 13
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
    7.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3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
份 158,719,933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451,620,276 股 的
35.1446%,全部为 A 股股东。
    2.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7 人,代表有效表
决权的股份 158,693,4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51,620,276 股
的 35.1387%,全部为 A 股股东。
    3.通过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26,5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51,620,276 股的 0.0059%,全部为 A 股股东。
经核查,不存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时参加现场投票的情况。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6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的股份 26,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51,620,276 股的 0.0059%,
全部为 A 股股东。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所审
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转让深圳市易达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
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全体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158,710,933 股,占
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3%;反对股数 9,000 股,占出席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50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0377%;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6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
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特别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全体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158,710,933 股,占
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3%;反对股数 9,000 股,占出席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50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0377%;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6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
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公告。
    五、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的方啸中律师、罗超律师见证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
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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