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独立客观判断 的基础上,对公司终止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本次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 A 股票事项,是鉴于我国资本市场环 境发生较大变化,综合考虑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等诸多因 素,经与多方反复沟通后审慎做出的决定。本次终止事项不会对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二、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 三、我们同意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同意将该终止事 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魏 飞 张志宏 李朝东 二○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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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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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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