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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索道: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10-14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12 日收到《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19 号,以下简称“《决定》”),
内容如下: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的
问题:
    一、2014 年 11 月 5 日,公司从募集资金专户转账 70.47 万元给
保康公司,该费用中包括应由三特索道分摊的共计 1.70 万元的大余
湾会议、三特好空气等项目费用,与募投项目无关。
    二、2015 年 8 月 12 日,公司从募集资金专户转账 405.69 万元
给保康公司,其中 10.24 万元属于支付集团、武汉三特旅投部分员工
的社保费,与募投项目无关。
    三、2015 年 9 月 7 日公司从募集资金专户转账 507.36 万元给保
康三特九路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康公司)。当月 23 日,
公司从保康公司调用该笔款项中的 480 万元用于归还交通银行贷款,
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才归还保康公司。
    四、2016 年 1 月 13 日公司从募集资金专户转账 2000 万元用于
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其他支出,至 1 月 20 日和 22 日才分两笔归还该资
金。
    五、2016 年 1 月 13 日公司从募集资金专户划出 1500 万元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但公司 1 月 29 日才召开董事会,履行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审批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与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五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现
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 2016 年 10 月 30 日
前予以改正:将用于非募投项目的资金归还到募集资金专户,并进一
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杜绝再次发生上述违法违
规行为。
    你公司应当在改正完毕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
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
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除《决定》中表明已归还了的募集资
金外,剩余少量用于非募投项目的资金也已在该《决定》送达本公司
前全部收回,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还将组织和督促全体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认识,进一
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杜绝类似现象再次发生。公司将在规定期限内
向湖北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0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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