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慎分析,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经对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进行全面了解,认
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同意提名高献国先生、周三昌先生、高峰先生、郑永祥先生为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傅羽韬先生、毛美英女士、崔荣军先生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4、同意将上述 7 名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5、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28 号-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
后的会计估计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准确、公
允地反映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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