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股东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11 日收到顾正、王祥伟、袁建新等自然人股东的代理律师发送的《通知书》,
告知公司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祥投资”)诉委托合同纠纷
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日前已下达裁定书,确认该案按撤诉处理。具体
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缘由
顾正、王祥伟、袁建新等自然人股东与业祥投资于2015年9月8日签订表决权
委托协议,将其所持占神开股份总股本15.004%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业祥
投资行使,委托期限为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上述自然人股东和业祥投资于2016年6月8日签订《关于解除表决权委托的协
议书》,终止有关前述自然人股东将所持神开股份15.004%股份表决权委托给业祥
投资行使的约定。
2016 年 6 月 20 日业祥投资就其与前述自然人股东签署的《关于解除表决权
委托的协议书》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
告于 2016 年 6 月 8 日签订的《关于解除表决权委托的协议书》无效。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沪民初 44642 号】主
要内容如下:
原告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顾正、王祥伟、袁建新、高湘、顾冰
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6 年 6 月 20 日立案。因案件审理需要,本院依法
追加宁波惠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第三人。诉讼期间,原告上海业祥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2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
现原告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
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备查文件
1、顾正、王祥伟、袁建新等自然人股东代理律师发送的《通知书》;
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沪民初 44642 号】。
特此公告。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